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中国大洋协会。英文名称:China Ocean Mineral Resourc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OMRA)(以下简称协会)是组织协调协会成员从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活动,开辟我国新的资源来源,促进我国深海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维护我国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权益,并为人类开发利用国际海底资源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工作接受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协会组织开展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有关的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向国家提出有关的决策建议。
第五条 协会受政府委托,行使承包者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第六条 协会遵循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和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七条 协会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活动,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及有关民间组织或实体建立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协会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指与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个人理事指从事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单位理事中,国家综合部门的主管领导,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代表及个人理事作为协会理事参加协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布批准入会通知。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出席理事大会,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
(三)有优先得到协会信息资料、接受培训的权利;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同等条件下,理事单位具有项目投标的优先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理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
(一) 理事会;
(二) 常务理事会;
(三) 协会办公室;
(四) 咨询委员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协会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选举协会常务理事;
(二) 批准发展理事或取消理事资格;
(三) 审定协会工作报告;
(四) 对协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理事会2/3成员构成法定人数(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原则上以协商一致的形式通过。
第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秘书长由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原则上由协会办公室领导兼任。
第十九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单位分管大洋工作的司级以上领导参加常务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单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审议协会的重大事项;
(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2/3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原则上以协商一致的形式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视协会工作需要由协会理事长(或由其委派的常务理事)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一般不应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 协会办公室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协会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若干业务部门。协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 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三) 负责协会任务的组织实施;
(四) 按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六) 承担或组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聘任。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 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三) 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一次。咨询委员会会议由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大洋专项拨款;
2、海洋事业费;
3、承担的其它项目经费;
4、国内外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或投资;
5、会费;
6、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资产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提出,或由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后修改。
第三十条 协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意见负责章程的修订,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出,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决定、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为本章程的目的,“区域”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开发”是指国际海底资源勘查、开采、运输、冶炼以及与其有关的任何海上观测与评价活动;“承包者(contractor)”指依据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定的《勘探合同》及其它规则规章从事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及其它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家或实体;“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国家海洋局。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