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与立场

中国代表团对管理局实质性工作的评价

-在管理局8届会议大会上讨论秘书长年度工作报告时的发言摘要

刘振民 2002年8月9日


  中国代表团认真听取了秘书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66条第4款所提交的报告。秘书长的报告全面介绍了一年来管理局的工作,尤其对管理局的实质性工作作了详细介绍,指出了管理局今后的实质性工作将集中于四个主要领域,即勘探合同的监督、“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信息和数据的建立及新勘探规章的制订,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赞同。

  目前,管理局的工作处于一个转型和发展阶段。在完成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之后,管理局已与7个先驱投资者签订了勘探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确立,标志着国际海底勘探和开发制度的重大进步,但这仅仅是管理局实质性工作的开始。管理局作为代表全人类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一个机构,应不断地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辟新的工作。中国代表团赞同秘书长报告中的观点,管理局今后除监督勘探合同的执行外,应加强对“区域”内其它资源的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订,同时应大力加强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工作。

  关于“区域”海洋科学研究 《公约》就海洋科学研究赋予管理局广泛的职责。《公约》第143条规定,管理局应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应协调和传播所得到的这种研究和分析的结果。中国代表团认为,开展“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对于提高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对于推动国际海底区域更好地为全人类服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希望加强“区域”内海洋科研的国际合作,希望“区域”内有关科研及其成果能切实地为全人类所分享。我们高兴地注意到,秘书处近年来在区域内海洋科研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成功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与有关科研机构联合进行了科学研究项目,这些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代表团对秘书处开展的这些活动表示赞赏,并希望各类形式的研讨会和合作项目能继续下去。我们注意到,上周举行的研讨会上提出了4个研究项目,全部涉及海洋环境问题,包括生物多样性、物种范围及基因流动率问题。但是,这些科研活动不应停留在临时性质的阶段,而应成为管理局的正常工作。为此,本届大会有必要就“区域”内海洋科研问题认可秘书处的努力,鼓励加强国际合作,请求秘书处继续举办有关研讨会,以推动海洋科研成为管理局的一项日常工作,并推动加强海洋科研中的国际合作。

  关于新勘探规章的制订 中国代表团对理事会启动有关“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讨论表示支持。我们注意到,该规章的制订要比多金属结核的勘探规章难度大。这主要是因为多金属硫化物的开采涉及复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 我们赞同秘书长的观点,即虽然管理局在管理“区域”内活动方面的作用主要在于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的活动,但管理局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包括其生物多样性)方面拥有广泛的职责。中国代表团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管理局应该刷新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区域”内资源的开发与“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问题,只有通过同一个机制才能解决。既然《海洋法公约》将管理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职责赋予了管理局,管理局就应当将与资源开发相关的环境问题一并处理好。中国代表团认为,管理局应勇敢地承担起责任。中国代表团也支持大会能就该问题通过一项决定。

  关于管理局的“今后走向” 我们注意到了秘书长报告中介绍的有关情况及其观点。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一问题是非常重要、非常复杂、非常敏感的政治问题。管理局“今后走向”问题的核心应该是确定管理局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目标以及进一步扩大管理局的作用,而不是会议安排等程序问题。作为根据《公约》建立的代表全人类管理“区域”内活动及其资源的唯一机构,管理局应努力扩展其活动领域,鼓励各成员国更加积极地参与管理局的工作,鼓励更多的成员国广泛参与管理局的活动。正因为如此,中国代表团支持加强管理局在海洋科学研究中的协调作用,支持管理局承担起与管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相关的一切工作。只有这样,管理局才能够增强活力,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公约》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