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4日

——6月4日在总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十次会议有关情况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十次会议于2004524日—64日在总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共有88个成员国与会,美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会议。今年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成立十周年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十周年,会议期间举行了庆祝国际海底管理局成立十周年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十周年特别会议,邀请了部分知名的政要和国际海洋法专家作报告,协会毛彬秘书长应邀作大会报告,向与会者报告了中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框架下,为了和平的目的积极开展国际海底活动,着重介绍了中国大洋协会近几年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情况,并对将来国际海底开采的前景作一些预测,获得了各国代表的好评。

会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61条的规定,对部分理事会成员进行了选举,中国自国际海底管理局成立以来一直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B组即最大投资国组成员,这一次会议期间,中国顺利当选理事会A组即国际海底区域内矿物最大消费国成员组成员,这是中国经济实力增长和在国际海底活动活动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结果,在庆祝国际海底管理局成立十周年期间,中国成功当选为理事会A组成员,这对我国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会议期间进行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换届选举,会前共有两个国家提名其候选人参加竞选,即斐济政府提名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现任秘书长南丹和苏丹政府提名的该国驻挪威大使纳扬。两国与会代表及有关候选人在会上和会下进行了激烈的拉票活动,由于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推举一名候选人,会议决定以投票的方式选举秘书长。最后南丹以48票对29票的明显优势获得连任。

会议期间按照惯例召开了理事会、大会,审议了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报告、财务委员会报告,我国代表团在会上作了积极的发言。

一、会议有关情况

(一)关于承包者年度报告的评价

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00年通过了《“区域” 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2001年包括大洋协会在内的7个先驱投资者先后同管理局签定了多金属结核的勘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承包者必须在当年三月底之前,就上一年勘探工作、环境研究、采矿试验、培训方案、财务报表的执行情况向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由法技委先行审议,提出建议后报理事会批准。协会吸取2003年提交年度报告的经验,组织专家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要求编写了2004年报告,并且在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前提交了年度报告和2003年报告中需要补充的数据和资料。2004年会议期间,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评价了七个承包者根据《“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提出的年度报告,认为大多数承包者都遵循了委员会第八届会议所建议的年度报告格式和结构,并提交了勘探合同规定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中国大洋协会提交的年度报告顺利通过。

(二)关于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订工作

1998年俄罗斯代表团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了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要求。按照公约规定“有关多金属结核以外任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于管理局任何成员向其要求制订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制定”。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00年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多金属结核的勘探规章后,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订上。2001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第七次会议上,秘书处准备了一份文件,主要涉及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制订的各种考虑,并起草了一个标准条款。2002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八次会议邀请了5位世界知名海洋地质和生物学家就这两种新资源的研究现状、前景及在热液周围富硫环境中生物多样性尤其是基因资源作了报告。按照第八届会议期间商定的工作方案,2003年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详细审议了关于在“区域”内勘查和勘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委员会成立了非正式工作小组,主要讨论了涉及勘查和勘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环境规则、规章和程序;勘探区域的规模即面积;申请者必须提交的细述其意图的工作计划格式;承包者和管理局是采用平行开发制还是采用合资或其他模式。由于委员会内部对有些问题仍存在分歧,在2003年会议上未制订草案交理事会讨论。应理事会成员的要求,2004年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了一个关于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新规章草案)进行讨论。新规章草案制订依据的是《“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和秘书处在2001年制订的示范条款,以及法律技术委员会在2002年、2003年期间讨论所形成的要点。该草案对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的规定主要在面积、开发制度和放弃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上与多金属结核的勘探规章有所区别:

1、关于申请勘探的面积,法律技术委员会认为,尽管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矿床的构造和规模不同,但通过对可开采矿砂的测算表明,这两类矿床的勘探区域总面积大致相同。因此新规章草案关于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申请的面积作出如下统一规定:(1)每一份申请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书所涵盖的区域应由不超过100个区块组成。(“区块是指管理局的网格单元,约10公里乘10公里,但不超过100平方公里”);(2)就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而言,勘探区由毗连区块组成,为本规章的目的,在任何一点相接触的两个区块应视为毗连;(3)虽然有第一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承包者选择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一个保留区域,则一份申请书涵盖的整个区域不应超过200个区块。按照以上规定,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勘探申请面积应该不超过10000平方公里,如果选择平行开发制度的话不超过20000平方公里,其中要求区块是毗连的。

2、关于开采制度,新规章草案在16条中规定,申请者可选择1)、提供保留区域;2)、股份制;3)、建立联合企业;4)、产品分成等四种制度。

3、关于放弃制度,新规章草案规定,承包者应该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年内放弃50%,在十年内放弃另外的25%,因此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5年结束时,承包者应在剩余的已分配区块中指定最多25个区块,由承包者保留,即承包者最后保留的最大面积为2500平方公里。

理事会上部分国家代表发言对新规章草案进行了初步的评论,有的国家认为,《“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规定多金属结核放弃是申请勘探面积的50%,新规章草案的规定是总共放弃75%,根据新规章草案的规定放弃后的区域面积很难满足开采20年、年产200万吨资源量的要求,并且对区块的毗连问题提出了一些疑问。另外部分国家提出新规章草案应对环境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应建立有效的机制对承包者的活动进行监控。 从讨论总的情况来看,由于对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这两种资源的了解仍然有限,新规章草案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中国代表团发言认为要在这次会议上具体地讨论新规章草案有困难,希望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一些关于这两种资源的辅助性文件来促进新规章制度的制订,同时对区块必须毗连和最后保留的区块面积等规定提出一些质疑。

 

二、对我国国际海底区域工作的影响

(一)合理安排国内富钴结壳和硫化物工作

在新的规章草案中,富钴结壳和热液硫化物申请勘探的面积定为10000平方公里,如果选择平行开发制度的话,最大的申请勘探的面积为20000平方公里,这个面积是否合适,是否是最终确定的面积,从会议上讨论的情况来看,似乎存在疑问。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和以前航次调查的成果,充分考虑这两种资源的特性、开采制度、未来商业化开采的储量需要、国际金属市场的状况以及开发技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对申请勘探的面积、对毗连区块的要求和放弃制度提出我国自己的看法,从而合理安排海上调查工作和研究项目。                                

(二)对新规章草案加强研究

国际海底区域工作必须遵守国际游戏规则,新规章草案在申请勘探的面积、开采制度、和放弃制度等方面与《“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明年理事会将对新规章草案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应组织专家对新规章草案以上问题重点地进行研究,争取在规章的制订中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利益,切实从源头上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

(三)积极加强技术储备

国际海底区域工作最终的目的是进行商业开发,技术是进行商业开发的关键性因素。目前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深海关键技术的研制,印度已完成采矿系统450米水深的海试,并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的承包者协商会议上表现了进一步发展深海技术和进行国际合作的愿望。我国在确保深海资源占有量的同时,应积极考虑我国深海技术储备,包括深海技术发展思路、建立深海技术体系、需要储备的关键技术等,并注重开展重点领域的国际合作,紧跟国际深海领域的前沿,实现我国深海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四)适当加强深海科学研究工作

今年的秘书长报告中仍把促进并鼓励“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与对现有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监督、制订热液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管理框架、评估CC区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有关的现有数据、收集信息并建立和发展独有的科学技术信息数据库确定为管理局今后的五个实质性工作内容。我们应利用协会长期积累起来的海上调查能力、优秀的人才队伍,与国内优势单位相互配合,适当加强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特别是对前沿领域如海底生物多样性和深海基因资源研究,增强我国在深海科学领域的地位。

(五)进行国际海底区域投资额统计标准研究

在会议期间,韩国代表团提出应确定一个统一的投资额统计标准,以确定哪些国家有资格进入理事会B组即最大投资国组,并散发了其建议的关于确定统计标准的文件,希望有关国家在今年11月前作出反馈。中国此次会议已进入理事会A组,但投资额统计标准尚关系到以后的选举以及我国在国际海底投资计入开发成本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并拟对应方案。

(六)加强对全球海底金属市场的调查研究

中国此次会议顺利当选理事会A组成员,是我国在国际海底事务中取得的巨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金属的消费水平是一国经济规模和发展程度的体现,并对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起决定性的导向作用,因此作为消费者集团的A组成员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影响最大,我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由主要投资国转为主要消费国以后可以更灵活地制订海底投资政策。中国应加强对全球金属市场的调查研究,合理制定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对全球海底矿产活动加以积极影响,体现我国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A组成员的作用与责任。

(七)对工作方式的影响

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以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国内参与大洋工作的单位、个人也要转变观念,要充分适应这种转变。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定期召开专题国际研讨会,研讨会对管理局的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国内要充分认识研讨会的作用,积极参与,会前会后要充分研究,并注意培养精通专业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二是要加强对规则的研究和认识,重视对新规章的预研,要加强国内一线科学家对已形成的和正在制订中的规章制度的认识理解,熟练掌握国际游戏规则,避免实际工作和国际要求脱节,并且为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