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13日,在其总部所在地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召开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第七次会议。中国由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和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共同组团出席了会议。每届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大会和理事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即财务委员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也同时举行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向理事会报告讨论的结果和对有关问题拟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由于本届会议财务委员会无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决策,管理局建议暂停一次会议,故2001年财务委员会会议没有召开。
会议主要议程
大会共有11项议程,但主要议程有下列3项:
1.选举财务委员会
在2001年7月10日第79次会议上,大会选举了15名财务委员会委员,组成新一届财务委员会,任期5年,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委员们分别来自中国、意大利、德国、印度尼西亚、捷克共和国、缅甸、俄罗斯联邦、日本、法国、乌干达、黎巴嫩、大布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印度、牙买加、尼日利亚。
2.核准管理局工作人员条例
在2001年7月10日第79次会议上,大会核准管理局工作人员条例,管理局全面完成了内部的基本建设。
3.审议和通过秘书长的年度报告
秘书长的年度报告是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之一。在2001年7月10日第79次会议上,秘书长根据《公约》第一六六条第4款的规定,提交了其第5份年度报告。秘书长在报告时特别提请大家注意,必须缩小管理局工作的技术性方面与管理局广大成员之间的差距。
很多代表团赞扬秘书长的报告,大会注意到管理局工作的技术性日益增强。在这方面,各代表团欢迎秘书长的提议,即在以后举行的届会上就管理局特别关注的事项向大会介绍有关技术问题。
大会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管理局未来工作的建议。几个代表团特别赞同在2002年举行一次研讨会,讨论就深海海洋科学研究进行国际合作与协作的前景,以便更好地了解深海环境。
有人指出,在传播有关管理局工作的信息方面,尽管作出了实质性努力,但仍有改进的必要,包括扩大网站,使用所有6种正式语言,并允许通过因特网利用管理局数据库。
理事会主要议程
该次理事会共有议程10项,但主要议程有下列4项:
1.选举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成员
在2001年7月5日第72次会议上,在各区域集团和利益集团间进行协商后,理事会决定依照《公约》第一六三条第2款增加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成员至24名,但不影响以后的选举及各区域集团和利益集团的主张。理事会在同一天选举下列24名候选人为委员会成员;他们分别来自黎巴嫩、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阿根廷、德国、喀麦隆、挪威、塞内加尔、墨西哥、巴西、莫桑比克、俄罗斯联邦、埃及、南非、日本、大韩民国、法国、中国、大布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印度、意大利、斐济、智利、纳米比亚。
理事会几名成员对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区域代表性不平衡问题表示关切。一些成员认为,公平地区分配和特别利益代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提出理事会此次选举的决定不影响以后的选举及各区域集团和利益集团的主张。
理事会决定,对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以后的选举,为了使理事会成员有足够时间了解候选人,选举提名和候选人简历最迟应在进行选举的一届会议开幕前两个月提交秘书长。此外,理事会请秘书处考虑是否可以在每次选举以前使理事会对委员会的可能工作方案有一个概念,以便理事会成员可以就委员会成员需要哪些资格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理事会几名成员还提请理事会注意必须提供财政援助,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并指出这个问题曾在1999年管理局第五届会议上提出。理事会请秘书处为管理局下一届会议编写一份报告,研究提供这种财政援助的可行模式。
2.报告依照《“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与先驱投资者签订勘探合同的现况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了与先驱投资者签订勘探合同的状况。理事会已与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中国)、深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日本)、国际海洋金属联合组织(保加利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波兰、斯洛伐克和俄罗斯联邦)、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法国结核研究协会(结核协会)(法国)、大韩民国和南方地质联合公司(俄罗斯联邦)等签定了勘探合同。理事会表示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也会与印度政府签订合同。
3.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报告
2001年7月6日,理事会第74次会议收到了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工作的报告。理事会注意到该报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指出,委员会已按照“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第38条的规定,通过和发布了指导承包者评估“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勘探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建议。理事会决定,如有需要,将在下届会议进一步审议这些建议。
4.审议“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和程序
在1998年8月管理局第四届会议续会期间,俄罗斯联邦代表要求管理局通过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勘探规则、规章和程序。按照《公约》第一六二条第2款的规定和《协定》第十一编的规定,这些规则、规章和程序应在此种要求提出之日起3年内通过。
由于国际海底管理局一直忙于审议和通过《采矿法典》,此项工作被推迟。在这次会议上才正式启动这项工作。首先秘书处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背景文件,根据这一文件,就是否和如何启动制订这一规定进行大会辩论。大会辩论分歧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立即启动这项工作,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则认为条件尚不成熟,要求推迟考虑制订这一规章。
考虑到中国在这两种新资源的调查研究方面所做的工作,如果制定勘探规章的进程太快,对中方不利;如采取先来先得的原则,中方有可能在由此而引发的新一轮海上“圈地运动”中处于被动地位。但从另一方面看,制订这样的勘探规章,是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具体步骤之一,也是加强国际海底资源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同时将使国际海底新资源的开发活动纳入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可以阻止一些海洋技术强国垄断海底资源。从长远考虑,制定这样的规章对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这两种新资源是有利的。出于上述考虑,中方代表团的立场是既不反对规章的制定,但又不要求管理局马上采取行动。要求规章要体现国际海底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的原则,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提议在充分讨论并取得基本一致的认识之后正式启动拟订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工作,这就为中国今后在这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对策留有更大余地。
5. 法律技术委员会会议
该次法律技术委员会重点审议了关于指导承包者评估勘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建议,并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根据这项建议,今后承包者在“区域”内进行勘探活动时,应遵守该建议提出的各项要求。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七届会议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在第六届大会通过和核准了“区域”中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基础上,使管理局与7家先驱投资者中的6家签订了勘探合同,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海底制度的实施取得突破性进展。合同的签订表明先驱制度的结束,国际海底开发活动走上有序的轨道。这次大会正式开始了关于制定“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的大辩论,预示着新的一轮“海上圈地运动”的开始。中国再次入选管理局的法律技术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全面进入管理局的管理层,说明中国在“区域”内的活动取得令世人注目的成就。然而中国在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勘探方面与先进海洋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中国在“区域”中的活动任重而道远。
(毛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