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刍议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也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以划定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力,换言之,各沿海国都有权依法围圈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是要将其变成现实,还有一个条件不可或缺,那就是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间的海洋空间能够大到让该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都宣布本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而不影响到对方,即不与对方要求此类海域发生重叠。可是,只要我们翻看一下世界地图,就可以清楚地发现多数沿海国家缺少这一必要条件。例如,在东南亚地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完全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而不与其邻国发生划界问题。同样,在东海,我国所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韩国(专属渔区)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有相当部分的重叠。随着当前中日之间关于东海油气资源纷争的日趋激烈,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日显突出。
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日本缘何对我开采东海油气资源反应如此强烈?这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东海海域划界问题。我国与日本在东海海域的划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另一方面是大陆架划界。本文重点对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作一分析。
一、公平原则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本准则
什么是公平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院曾经有过这样的详细描述:“公平”一词是用以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所使用的方法。然而,结果毕竟是重要的,原则应服从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正性,必须按照其为达到公平结果的有用性来衡量。并不是每项这样的原则本身都是公平的,只有通过解决的公正性才能取得这种性质。法院所适用的原则,必须按照其得到的公平结果的适当性而定。因此,国际法院认为,不能抽象地解释“公平原则”,而应当是“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中,“公平”的概念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在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期间,我国代表也曾指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解决。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重申“划界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的,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当事国之间的陆地边界”;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上划界案中,仲裁法庭同样认为,不论涉及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都应适用公平原则;在1984年缅因湾划界案中,应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要求而成立的国际法院特别分庭,在认真分析了两国为解决分歧缔结的特别协定,并听取了当事双方的陈述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了详细的阐述。法庭认为,海洋区域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各种有关情况以及适用于这些标准的适当的实际立法。美加两国也一致同意“划界应该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该地区的一切有关情况,以便得到公平结果”。
因此,中日之间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
二、海岸线的长度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重要地理因素
地理因素也是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应该考虑的重要情况,其中海岸线的长度是重要因素之一。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
“成比例”的概念早已为海洋学家们所公认。他们高度评价成比例的重要性,把成比例与公平原则相提并论。并宣称“成比例是与公平原则的适用相联系的,其作用是检验所使用的划界方法及其导致的结果的公平性;即使成比例不近似条约规则或习惯法的地位,但它是一项公平原则。”
成比例因素在一系列大陆架划界案中得到了国际法院的充分肯定。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等。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对成比例的解释。法院认为,成比例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国的大陆架面积与其海岸线长度成比例而言,为了求得公平解决,这一概念的适用必须有合理程度的比例;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应当在属于国家的大陆架范围及其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间促成。因此,国际法院指出,在谋求公平解决海洋划界的每一案件中,必须采用成比例的法律概念,以便确定所划的界线实际上是公平的。在缅因湾划界案中,美国主张:成比例原则要求当事国各自海岸线的长度和属于它们的海域之间应有严格的关系。这一主张得到了国际法院特别分庭的赞同。特别分庭认为,在本案中美国在缅因湾的周围拥有的海岸线远比加拿大长,这样的特殊情况,证明纠正加拿大的等距离所产生的偏差是正当的。
同样的道理,成比例原则应该适用于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根据国际法院所宣称的“陆地主宰海洋“的原则,海岸线的长度应该是测算一国专属经济区权利范围的客观标准。漫长的海岸线比一个孤立突出的点具有更大的产生广阔海域的效力。我国从杭州湾以南(北纬30°)面向东海的海岸线达900多公里,与我国隔海相望的日本吐噶喇列岛、奄美大岛、冲绳、先岛群岛连线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如果说把成比例因素适用于北纬30°以南的东海海域,那么,中日之间的海域面积之比应该是2.37∶1。换句话说,我国应该拥有与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例的东海专属经济区。
三、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作用有限
在冲绳海槽西侧的茫茫东海上,零星散布着一些无人居住小岛和岩礁,这便是属于日本的男女群岛和鸟岛。这两个群岛相距18海里,其中最大的小岛长不过2公里。这些小岛崎岖不平,不适合人类生活,甚至不能用做渔船的紧急避难地。迄今为止,这些小岛的惟一用途就是建造海上导航灯塔和无线电信号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的经济生活的岛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换句话说,对那些远离陆地的海洋岛屿来说,要想在海洋划界中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通常意义上来看,“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是指不适合于居住,“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也不排除岛礁附近的资源作为本身经济生产的一部分。
在理论上,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尚未完全解决。在1958年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期间,一些国家曾提出建议:一个连续的大陆架上的岛屿不应被赋予效力,但这个建议未被大会采纳。英国代表提出的建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根据这项建议,一个连续大陆架上和领海之外的很小的岛屿或沙洲将不包括在测算边界的合法基点之中。在各国缔结的大陆架协定中,那些位于中间线附近的岛屿,仅在划定领海时才给予适当考虑。
从国际实践来看,由于那些小岛和岩礁大多无人居住,既不能维持人类的长期居住,经济价值又很低,所以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中仅仅被赋予有限的效力。如在1968年意大利—南斯拉夫协定中,位于亚得里亚海中部的两个小岛佩拉格鲁斯和卡约拉,仅被赋予了12海里的领海,而不作为划界的基点;在1968年伊朗—沙特阿拉伯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位于中间线附近的两个小岛也只被允许拥有12海里领海,而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不产生任何效力;在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中越《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中,白龙尾岛在划界中仅享有12海里领海及3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因此,日本方面企图以男女群岛和鸟岛为基点与我国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四、中间线不适合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
在地理上,中国和日本是海岸相向的国家。早在1982年,日本方面就向我国提出了以等距离线(即中间线)原则来划分东海海域的要求。这个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但这个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我国的承认。因为,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精神,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也就是说,在海洋划界纠纷中,单方面提出的任何划界方法,如果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得不到当事各方的认可或承认都是无效的。
在海洋划界谈判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划界主张,但是所提主张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从中日之间海岸相向部分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杭州湾以南面向东海的是连绵不断的大陆岸线,而琉球群岛的50多个岛屿稀疏散落在1000多公里的岛链上,岛屿之间最远距离达100海里以上,水深超过1000米,没有构成连续的海岸线;第二,无论从居住在海岸附近的人口数量,还是从事传统海上捕捞作业的人数,日本方面远不能与我国相提并论;第三,冲绳海槽成为中日两国间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已经得到许多国际法学家特别是海洋法学家的赞同和认可。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我们不可能采取中间线原则与日本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另外,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懈努力争取而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沿海海洋资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日本方面提出的所谓“中间线”,是一个无据可查、无法可依、无效可言的“三无主张”,自然不会被我国接受,也必然得不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
五、通过国际法院解决
从目前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谈判进展来看,要想在短期内消除双方分歧,达成一致的划界协议是不太现实的。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岛国,自然资源十分匮乏,主要工业原料几乎全部依赖进口,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日本现平均每年消耗的石油总量在2亿吨左右,而日本陆地石油资源蕴藏量的总和只有800万吨左右。经过十多年的开采,预计剩余量在500万吨左右。而仅有的这点剩余量即使是一次全部开采出来,也不够当今日本一天的石油消耗量。面对东海海域前景诱人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日本岂能甘心放弃?
而且,海洋强国的地位,使得日本也不愿放弃对东海海域的控制和利用。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最大障碍之一。对于钓鱼岛,无论从发现、占有,还是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效的《大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都是公认的和无可争辩的。
但为什么这7个狭小的无人荒岛会引起日本政府的垂涎?问题出在石油上。根据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的勘探结果,钓鱼岛附近的大陆架上可能储有大量石油。一旦钓鱼岛被划归日本,我国将会失去2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家管辖海域,意味着我国将失去大约年捕捞量15万吨的渔业资源和约800亿桶的东海油气资源。除了经济原因以外,日本更看中的是钓鱼岛的战略位置。如果日本在钓鱼岛上建立军事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则将对中国的国防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虽然中越两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了北部湾划界问题,为国际间和平解决海洋划界纠纷树立了典范,但通过两国之间谈判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的事例并不多见。大部分的海洋划界纠纷是通过国际法院解决的,如:1969年德国、荷兰、丹麦三国间的“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1984年“缅因湾海洋边界划定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1986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边界划定争端案”等等。
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尽可能地在两国之间通过谈判、协商,在公平的基础上来解决,但不排除诉诸法律的可能性。从当前的迹象看,日本一方面通过外交渠道与我国保持事务级磋商,保证对话渠道不中断;另一方面,积极从事东海海域相关数据的调查,试图寻求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机构的支持,以达到扩大日本在东海海域的管辖范围。针对日本方面的举动,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和证据,随时准备通过国际法院,来解决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划界纠纷。(李安民)
《中国海洋报》20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