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海域物权给海洋带来了什么?
海洋报记者张向冰 日前,本报独家策划推出 “海域物权系列报道”后,在海洋界、法律界和广大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一些业内人士纷纷致电本报编辑部给予肯定和鼓励。那么,把海域使用权列入《物权法》,究竟能给海洋带来什么呢?窃以为,有此三点:
首先,把海域物权列入《物权法》,体现了国人观念的更新。进入21世纪以来,海洋在成为人类生存资源和国家战略资源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物权属性而变成人类的一种财产。这种从传统的陆地国土观到现代海洋国土观念的转换,督促我们重视海域物权的现实存在。
记者在采访部分专家学者时深深感到,科技手段的进步也是海域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物权的原因之一。目前的一些科技手段,完全可以对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使用期限、海域等级等指标进行人为确定,满足物权的特定化要求。这在科技手段并不具备条件之前,是很难达到的。从目前现状来看,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早已从传统的“渔盐之利、舟辑之便”,扩展到海水养殖、矿产勘探开采等多种开发利用方式,同时涉及海洋权益维护、国防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
故而,我国物权专家学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必须对海域进行统一的管理,并确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就此而言,把海域物权列入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不失为明智之举。
其次,把海域物权列入《物权法》,是保障平衡各种海洋利益的经济杠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陈甦研究员认为,海域使用权调整了个体海域使用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但由于海洋的特性,海域的使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更为直接,更容易影响利害相关人的利益,与国家的海洋主权和利益也有相当大程度的关系,应当把海洋与国家的海域安全、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综合性的、有效的国家海洋管理机制。
我国虽然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中内水、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在立法上直接明确内水、领海这一完全主权管辖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性质,造成海域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很长一段时期海域开发利用的混乱,集中反映为无序、无度、无偿的所谓“三无”现象。当前,只有构建合理的海域使用权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海域使用权代表的个别使用者和海域所有权代表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再次,把海域物权列入《物权法》,是对现行海洋管理体制的改革与突围。改变先前部门分散管理以海洋行业管理为主的局面,统一权属管理体制,将有利于强化海洋综合管理。这一点,无疑要依靠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确立,来进一步理顺海域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海域使用制度确立之前海域管理的不利局面。同时,建立和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还有利于清晰各种海洋资源利用的法律关系,避免各种权利与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作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部署。国家海洋局局长王曙光在《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在海洋开发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合理的物权制度设计,有效地调整国家与用海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海域资源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法律命题。”
物权专家将海域物权称之为“是物权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新,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是对‘蓝色国土’的惠泽与贡献。”毋庸讳言,只有把海域使用权列入《物权法》,以法律制度规范海洋管理体制,中国才会最终成为一个极具魅力与生机的世界海洋强国;海洋,才会成为我国实现伟大复兴的希望。
《中国海洋报》重要新闻版 20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