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

章 程

  (本章程经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于2005年9月13-14日举行的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中国大洋协会。英文名称:China Ocean Mineral Resourc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OMRA)(以下简称协会)是组织协调协会成员从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活动,开辟我国新的资源来源,促进我国深海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维护我国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权益,并为人类开发利用国际海底资源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工作接受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总部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有关的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向国家提出有关的决策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行使承包者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遵循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和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活动,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及有关民间组织或实体建立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和理事

  第六条 协会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指与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个人理事指从事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七条 单位理事中,国家综合部门的主管领导,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代表及个人理事作为协会理事参加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协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布批准入会通知。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出席理事大会,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

  (三)有优先得到协会信息资料、接受培训的权利;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同等条件下,理事单位具有项目投标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理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

  (一) 理事会;

  (二) 常务理事会;

  (三) 协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协会理事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三)批准发展理事或取消理事资格;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2/3成员构成法定人数(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理事换届大会需提前或推后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单位分管大洋工作的司级以上领导参加常务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单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三)审议协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2/3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视协会工作需要由协会理事长(或由其委派的常务理事)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原则上由协会办公室领导兼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办公室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协会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若干业务部门。协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三) 组织实施协会各项任务;

  (四) 按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六) 承担或组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大洋专项拨款;

  (二)、海洋事业费;

  (三)、承担的其它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资产管理,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提出,或由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修改。

  第三十五条 协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意见负责章程的修订,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可以终止。协会的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出,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决定、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为本章程的目的,“区域”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开发”是指国际海底资源勘查、开采、运输、冶炼以及与其有关的任何海上观测与评价活动;“承包者(contractor)”指依据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定的《勘探合同》及其它规则规章从事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及其它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家或实体;“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国家海洋局。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