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协会咨询委员会
中国大洋协会设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聘任。
一、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三)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
咨询委员会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一次。咨询委员会会议由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大洋协会咨询委员会的活动,保障咨询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章程》和咨询工作的一般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大洋协会咨询委员会是中国大洋协会的咨询机构,受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从委员中聘任,任期均五年。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协会办公室承(代)办。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一次。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1、对协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2、就协会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3、及时通报与协会工作相关的信息;
4、列席协会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协会的动态;
5、承办协会各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咨询事务。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1、凡以咨询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咨询意见,需经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2、重要专项的调研报告,凡以咨询委员会名义向协会提交的,应参照上款执行。凡以委员个人名义向协会提交的,文责自负;
3、咨询委员会委员可列席协会理事会,并可应理事长的邀请列席常务理事会。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列席常务理事会;
4、咨询委员会委员因工作需要,应及时得到协会有关资料、信息和出版物。
第八条 经费
1、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2、咨询开支范围应予严格控制,主要用于咨询活动、专题调研、印刷出版费用等。
第九条 本条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生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