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洋协会“十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专项的组织、协调、管理,促进我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工作发展,依据《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经费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组织

    第三条   “十五”期间大洋专项研究开发工作设项目、子项目、课题。五个项目: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环境研究与评价项目、深海技术发展项目、资源加工利用项目和综合评价与基础业务建设项目。

    根据需要项目下设子项目,子项目下设立课题。

    第四条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项目设置及项目特点,“十五”期间设资源环境项目专家组和技术发展项目专家组。专家组是协会办公室的技术咨询和参谋机构,专家组由7—9名专家组成,由协会办公室聘请。

    第五条   项目设首席科学家,子项目设责任专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对协会办公室负责。项目间协调通过首席联席会议进行,首席联席会议由各项目首席科学家组成,首席联席会议由协会办公室召集。各项目首席科学家根据需要主持召开项目内联席会议,项目内联席会议由项目首席、子项目责任专家组成(参见《项目首席科学家及责任专家暂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1、总体设计与立项指南

    第六条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依据《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战略研究报告》和《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十五”计划》,组织首席科学家、责任专家及熟悉大洋工作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编制《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十五”总体设计》(简称《总体设计》),经专家组评议并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总体设计》是检查、评估首席科学家和责任专家工作执行情况和项目、子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根据《总体设计》,协会办公室组织首席科学家、责任专家共同编制《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十五”立项指南》(简称《立项指南》),《立项指南》经专家组评议和办公室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协会办公室公开发布。

    《立项指南》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研究目标、实施思路、立项原则、主要研究方向等。

2、立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根据《立项指南》指明的研究方向,向协会办公室提交《课题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按要求如实填写,一式15份,不符合填写要求或内容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课题申请应:攻关目标明确,创新思路鲜明,研究方案合理,研究队伍和学科配置合理,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良好。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分项目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课题的大小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评审工作分资格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三个步骤进行。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1)资格审查: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符合《立项指南》的研究方向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书》提交专业评审专家组评议。

    2)专业评审:专业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

    会议评审:内容相近的立项申请召开专家会议集中评审,评审专家组由项目专家组成员及熟悉相关工作的同行专家7—9人组成。评审专家组听取课题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对《申请书》的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等进行评议,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函审:内容相对独立的立项申请,办公室聘请5-7名专家用函审的形式进行评议,协会办公室自行或委托专家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提出评审意见。

    3)综合评审:协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主要由专业评审专家组的部分专家以及经济、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家7—9名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通过专业评审的《申请书》进行包括经费在内的综合评审,提出最终的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课题实行合同管理。《课题合同书》由协会办公室与课题负责单位商定。课题负责人在收到审定意见一个月内,根据审定意见,按要求填写《课题合同书》一式4份,经协会办公室与课题负责单位认定后,签订《课题合同书》。

    第十二条   课题是协会办公室进行管理的基本单元。需要设立专题的课题,经商责任专家和首席科学家同意、保证专题研究内容与课题研究内容一致的条件下,由课题负责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签订《专题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专题经费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大洋专项为国家长远发展项目,协会鼓励优秀的中青年(45周岁以下)科技人员承担大洋任务,鼓励中青年科学家作为课题负责人参加申请。

    第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在读研究生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申请。

    第十五条   协会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国际合作,并按《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外事管理暂行规定》,在风险共担,成果共享原则下,优先支持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六条   每位科技人员承担研究项目,同期作为课题负责人的课题仅限1个,同期参与课题(含课题负责人)限3个。

    第十七条   课题滚动立项,优存劣汰,有增有减。成熟的课题随时立项,完成的课题及时验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协会办公室举报立项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课题申请者将被取消继续申请大洋课题的资格,评审专家应终止评审资格。已签订的《课题合同书》应予终止。

3、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单位应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年度报告。协会办公室将采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监督《课题合同书》的执行。首席科学家、责任专家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可采取不同形式、不定期地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和责任专家应定期向首席科学家提供课题、子项目年度报告,同时抄协会办公室。首席科学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项目年度报告报协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协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项目、子项目、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对首席科学家和责任专家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涉及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变动、延期或终止合同等情况,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课题负责单位同意,并征求责任专家、首席科学家意见后报协会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务承担单位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课题负责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顺利实施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商协会办公室。若课题负责人更换,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课题负责人遇特殊情况离开课题研究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临时代理课题负责人,报协会办公室,并抄送首席科学家和责任专家;离岗超过一年的,课题负责单位应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并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说明等报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商首席科学家、责任专家并明确答复后方可执行。

    3)合同执行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一般不应更换,确需更换,课题负责人需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首席科学家和责任专家。若研究人员更换超过半数,视为无技术力量完成合同,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单位对课题成果负责。因课题完成时间和完成质量影响子项目、项目工作的,课题负责单位应承担由此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课题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合同:

    1、参加研究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2、组织管理不力,合同无法执行的;

    3、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无法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的;

    4、研究条件无法保证,致使课题不能如期完成的;

    5、经费使用经审查确认为不合理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课题负责单位签暑意见,商协会办公室同意后终止合同。课题负责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将已获的资料和成果按要求及时归档。

    凡被终止的课题合同,应按《课题合同书》有关条款追究相应的责任。

4、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按照先课题、再子项目,最后项目的顺序进行。项目成果提请国家主管部门或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专家)组织验收。子项目及课题研究成果由协会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应于合同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二个月内完成验收;子项目成果应于课题验收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成果验收时间由常务理事会(或被委托的专家)确定。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采取相近课题会议集中的形式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的7—11名专家组成。

第四章  档案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洋调查资料及研究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大洋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为维护资料的安全、发挥资料效益,课题、子项目、项目研究过程形成的资料档案按《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是大洋成果档案的管理部门。凡承担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成果资料等都应按要求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课题负责单位应督促课题组按要求归档,课题尾款在归档完成后下拨。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发明为职务发明。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归中国大洋协会和任务承担单位所有。成果的发表、利用和专利转让须经协会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大洋资料共享,协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发布有关资料及成果,供有关单位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