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调中国大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从而促进中国大洋事业的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开发专项任务经费(以下简称“专项任务”和“专项经费”)支持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三条 协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指与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开发有关的国际交往活动,包括“国际会议”、“考察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等项内容。

    第四条   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需制订年度计划。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之前向协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外事活动计划;与“勘查航次”有关的外事活动集中、专项申报。

    第五条   协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分为:

    A类项目——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由协会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B类项目——根据项目层面的工作需要由协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C类项目——根据研究课题或技术开发合同需要由合同负责单位组织进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六条   协会办公室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课题负责单位的申请与项目首席科学家的意见,统筹安排并提出协会年度外事计划,纳入协会年度预算并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外汇预算。

    A类项目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负责制定“A类项目”计划。

    第八条  “A类项目”列入协会的年度预算和外事年度计划,在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其年度外事计划。

    第九条 课题负责单位申报“A类项目”,需向协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协会办公室按有关立项程序审批。

    B类项目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的外事计划及项目首席科学家的建议,编制“B类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B类项目”列入协会的外事年度计划,在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其外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B类项目”由协会办公室办理有关外事手续。

    C类项目

    第十三条  “C类项目”根据课题研究内容需要编制,由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课题内容及进展情况制定,报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执行“C类项目”如有出国需要,由课题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人选,在其主管部门申办一切出国手续。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A类项目”所需经费由协会的年度外事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B类项目”和“C类项目”所需经费从项目或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B类项目”和“C类项目”所需经费应在研究项目合同或者航次计划中设立科目,不得超支。

    第十八条  “B类项目”派出团组,其人员的出国经费(包括各种手续费)需从本单位汇到协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应一事一结;一项外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结清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各出国团组与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外事经费管理规定。

    资料与成果

    第二十一条   执行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和成果,如协议、合同、研究报告、论文、图纸、照片,均需归档保存;并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所有资料目录清单一份和重要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结束一个月内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一份。

    外事纪律与保密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任何人均需遵守各项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凡涉及保密事项,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协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