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首席科学家及责任专家暂行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改革形势,促进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国家专项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十五”项目管理实行首席科学家和责任专家制度,“十五”期间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设首席科学家2名,环境研究与评价项目设首席科学家1名,深海技术发展项目设首席科学家2名,资源加工利用项目设首席科学家1名。综合评价与基础业务建设由协会办公室直接负责,视需要设项目首席科学家。每一项目可根据专门研究内容设责任专家若干名。
第三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以下简称首席科学家)对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首席科学家和责任专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产生,任期五年,由协会办公室聘任和解聘。
第二章 首席科学家与责任专家的产生
第五条 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大洋事业具有执着的事业心;
2.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创新思想,对本领域有深刻见解;
4.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纳异论,有较强的项目组织协调能力;
5. 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能力,掌握本学科国际前沿的最新动态;
6. 具有研究员或同等职称;
7.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产生程序:
1. 单位推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发展与实施设想;
2. 协会办公室对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项目专家组评议;
3. 项目专家组听取申请人对项目实施设想的陈述,进行质疑、答辩和评议,择优提出首席科学家人选;
4. 首席科学家人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协会办公室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责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1. 责任专家应具有副研究员(或同等)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他条件参照对首席科学家条件要求);
2. 单位推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子项目发展与实施设想;
3. 协会办公室对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首席科学家联席会议评议;
4. 首席科学家联席会议听取申请人对子项目实施设想的陈述,进行质疑、答辩和评议,择优提出责任专家人选。为本条的目的,首席科学家联席会议是指由协会办公室主持召开、所有项目首席科学家参加的会议;
5. 责任专家人选经报请协会理事长同意后,由协会办公室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章 项目内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项目内联席会议是指由首席科学家根据项目需要或根据协会办公室要求主持召开、项目内各责任专家参加的会议。
第九条 在一般情况下,项目内联席会议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项目内联席会议对某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首席科学家有权做出决策,但会议成员有权直接向协会办公室申述个人意见。在协会办公室未做改变之前,应按首席科学家的决策执行。
第十条 项目内联席会议实行书面记载制度,与有关各方的信息来往均以书面形式记录,以备存查。
第十一条 项目内联席会议的工作内容包括:
1. 依据国务院核批的国际海底区域工作安排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十五”计划》提出《项目总体设计》;
2. 依据核准的《项目总体设计》提出《立项指南》;
3. 对项目内有关课题研究开发方向、研究内容与进度、经费安排、技术路线等提出建议;
4. 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5. 研究国际研究开发动态,向协会办公室提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建议;
6. 编写项目进展年度工作报告;
7. 汇总研究成果,编写项目总结;
8. 讨论需要向协会办公室汇报的有关问题;
9. 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章 首席科学家与责任专家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首席科学家的职责和权利:
1. 参加首席科学家联席会议;
2. 视需要主持召开项目内联席会议,全面考虑联席会议职权内的工作内容;
3. 对责任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对于工作不力者,向协会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
4. 提出项目总体布局、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
5. 参与项目内有关课题的立项论证工作;
6. 了解、监督项目内课题执行情况,协调课题进度,对于进展不力的课题向协会办公室提出停拨或缓拨经费的建议;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提出滚动发展的意见;
8. 承担协会研究开发任务,但承担课题仅限一个;
9. 接受协会办公室划拨的活动经费;
10. 首席科学家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首席科学家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办公室的决定;
2. 接受项目专家组的评议和协会办公室的工作检查;
3. 每年向协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发展前瞻性研究报告;
4. 按规定向协会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展年度报告;
5. 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6. 尊重他人成果,保守技术秘密;
7. 首席科学家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责任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1. 参加项目内联席会议;
2. 提出子项目的实施方案;
3. 参与子项目内有关课题的立项论证工作;
4. 协调子项目内课题进度,对子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议项目内联席会议讨论;
5. 承担协会任务,但承担课题不超过2个,且不得同时作为2个课题的负责人;
6. 责任专家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责任专家的义务:
1. 遵守中国大洋协会的有关规则、规章,执行协会办公室的决定;
2. 接受项目首席科学家的评议和协会办公室的工作检查;
3. 按规定向项目首席科学家和协会办公室提交子项目进展年度报告;
4. 提交子项目总结报告;
5. 尊重他人成果,保守技术秘密;
6. 责任专家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首席科学家与责任专家的评议与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期项目专家组对首席科学家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对于不称职者协会办公室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协会办公室随时听取责任专家、课题负责人对首席科学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协会办公室对首席科学家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首席科学家随时对责任专家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不称职者向协会办公室提出解聘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