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项目专家组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26日三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专项有关项目立项和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聘请国内有关专家成立资源勘查环境研究专家组和技术发展专家组。

  第二条 专家组是协会办公室的技术咨询和参谋机构,在协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过程中进行顾问和评议,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专家组组长一名。专家组由协会办公室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成员本人不承担协会任务,专家组长所在单位一般不应承担协会任务,专家组一般成员所在单位可以承担协会任务,但在评审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提出或承担的项目时,该专家组成员须回避。

  第五条 专家组有以下职责:

  1. 参加协会有关项目总体方案的评审、课题立项评审、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有关工作;

  2. 参与遴选项目首席科学家、并对项目首席科学家的工作进行评估;

  3. 对协会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

  4. 对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5. 每年向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提供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前瞻性报告。

  第六条 专家组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2. 尊重受评项目的学术成果,保守技术秘密

  3. 使用协会划拨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专家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由专家组组长召集或根据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的建议召开。

  第八条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受评项目的具体内容邀请有关专家作为专家组的临时成员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