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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


  2001年11月2日,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大会以87票赞成、4票反对、15票弃权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将于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三个月后生效。这一公约旨在处理保护“区域”内水下文化遗产的问题,一旦生效,有可能对“区域”活动产生两大影响。一方面,报法律技术委员会及理事会核准的勘探工作计划,如果是要在已按《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通报发现有水下文化遗产的地区进行勘探,法技委及理事会须考虑到此类发现或考古活动的存在,尽管没有任何人认为,仅因为所提议的勘探区有水下文化遗产,勘探工作计划就不会得到批准。另一方面,在承包者通报管理局在其勘探区内发现考古或历史文物时,如果此类文物亦属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可能要求援引这一公约第11条和12条。但不管如何,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其同管理局的合同条款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