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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2-21 16:3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中国大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cean Mineral Resourc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OMRA)。本会是由中国大洋、深海和矿产资源行业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教育机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深海大洋领域学术、科技、产业界的桥梁纽带、信息交流、行业自律、服务协调、规范监督等作用,促进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和深海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开展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研究开发与环境保护,为建设海洋强国努力奋斗,为人类和平利用国际海底资源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omr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起草制订工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履行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合同承包者责任,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开发利用、环境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活动,参与有关规则和标准的制订。

(五)依法依规开展深海生物资源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

(六)依法依规开展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投资活动。

(七)承担有关科技和工程项目,开展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咨询服务等。

(八)组织深海科技和海底资源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评价、环境评估等人才的培养。

(九)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提高会员单位科技水平;广泛开展多领域专业交流,促进会员单位互利合作;组织年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举办专题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能力建设;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创办刊物等。

(十)组织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十一)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从事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深海科研、装备制造和海洋生物研究利用等有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和社团组织等单位(单位会员)和党政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个人会员);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含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会秘书处初审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专业信息资料和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专业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上交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采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理事单位应在深海大洋研究开发活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较强生产能力、或较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投资实力;

3.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应是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4.个人理事应在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5.理事应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能够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

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增补、罢免总数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本会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有关实施原则;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调整、罢免部分理事;

(十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召开理事会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采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领导建立和开展本会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的事项等,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督促本会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合同执行进度,以及其他重点工作任务开展;

(五)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提交理事会审定。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推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制度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七)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行业领域的影响力和活动能力,热心本会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中,“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开发”是指国际海底资源勘查、开采、运输、冶炼以及与其有关的任何海上观测与评价活动;“承包者”指依据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的《勘探合同》及其它规则规章从事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及其它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家或实体。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18日经本会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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