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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典代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7届会议大会“秘书长报告”议题下的发言

发布日期: 2013-09-22 09:14:46

(金斯敦, 2011年7月18日)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首先祝贺您当选本届大会主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主席及其领导下的主席团的工作。相信在您的指导下,本届会议将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代表团认真听取了秘书长所作的年度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详细介绍了2011至2013年期间管理局实务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安排。中国代表团对该报告总体满意,期待着在奥敦通秘书长的带领下,在全体管理局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管理局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主席先生,

近年来管理局的核心工作是制订国际海底新资源勘探规章。在去年会议上,管理局通过了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该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利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管理局成员有效管理“区域”资源,并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分享利益,是继2000年出台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之后管理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

本届会议正在审议富钴结壳勘探规章草案。该规章草案与硫化物规章草案有许多相通之处,我们希望,对富钴结壳规章草案的审议能借鉴硫化物规章审议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工作成果。中国代表团愿与其他代表团一道,本着务实合作的精神,推动富钴结壳规章在平衡反映各方关切的基础上尽快出台。

主席先生,

应管理局理事会的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今年2月就国家在担保“区域”内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这是管理局和法庭两个根据《公约》设立的机构首次就处理国际海底问题开展务实合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方对咨询意见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该咨询意见在担保国责任和义务问题上的立场较为平衡、务实,符合《公约》规定和精神,体现了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咨询意见对管理局工作、各国实践以及未来可能的司法裁决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规范“区域”内活动、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海底秩序。正如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咨询意见不仅是管理局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海洋法方面的一个里程碑”。

主席先生,

外大陆架划界是近年来国际海洋事务中的热点问题。沿海国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与确定“区域”的范围密切相关,对开展有关“区域”内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公约》,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行使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关注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是管理局履行《公约》职责的必然要求。中方认为,沿海国按照《公约》规定划定外大陆架界限的权力应当得到尊重,但对违反《公约》规定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管理局及其成员国应当表达关切,共同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确保“区域”免受非法划界主张的侵蚀。第64届和65届联大通过的《海洋和海洋法决议》均指出,“鼓励《公约》设立的各机构在履行各自任务时酌情加强协调与合作”。中方认为,在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管理局应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

主席先生,

深海环境保护是国际海底工作的重要领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保护深海环境方面,《公约》赋予管理局重要职责,管理局也通过举办技术研讨会、协调有关国际合作等方式开展了大量工作。中方支持管理局在深海环保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对管理局在该领域作出的贡献表示赞赏。

现阶段,人类社会对深海环境的认识还很有限,秘书长报告指出,“目前严重缺乏关于与不同类型矿物伴生的深海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了解”,“对深海生态的理解水平还不足以对大规模商业采矿作出结论性风险评估”。中方支持管理局就加强深海环境研究与各国和从事“区域”资源勘探工作的承包者进一步开展合作,逐步推进有关工作。

秘书长报告还提及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的环境管理计划。中方赞同按照《公约》和管理局有关规章的规定,逐步出台保护深海环境的具体规则。上述规则的制定应具备充分科学依据,平衡处理保护深海环境与开发利用“区域”资源的关系,保持国际海底工作的活力。中方认为,目前出台该管理计划的时机还不成熟。

主席先生,

如何有效、全面地参与国际海底事务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管理局在发展中国家多次举办关于“区域”内活动的地区研讨会,先后设立自愿信托基金和海洋科研捐赠基金,切实推动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海底事务,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中国虽然也是发展中国家,但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底事务作出积极贡献。中国政府已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向自愿信托基金捐款,今后还将继续向该基金捐款,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委员出席管理局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会议。中方还愿积极运用海洋科研捐赠基金与发展中国家开展科研合作,邀请发展中国家的科研人员参加中国大洋科考航次,与中方共同开展深海科学研究。此外,根据与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方已资助5名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科研人员,在中国同济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主席先生,

秘书长在报告中介绍了管理局为执行《公约》第82条第4款所开展的工作,这些工作旨在为管理局履行《公约》赋予的有关职责预作准备,具有前瞻性。执行《公约》第82条第4款,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中方支持管理局开展广泛的研究工作,确保管理局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从沿海国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中分享利益。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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