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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席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7届会议副代表贾桂德副司长在理事会上的发言

发布日期: 2013-09-22 09:16:23

(关于富钴结壳规章草案)

(2011年7月14日,金斯敦)

主席先生:

近年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心工作是为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这两种国际海底新资源制订勘探规章。该项工作旨在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确立法律规范,对于海管局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职责、进一步维护和落实《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海管局通过了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国际社会给予高度评价。该规章的出台是反复磋商、广泛协调的结果,各方在规章审议中充分展现了诚意和灵活性。我们相信,各方在硫化物规章审议中所体现出来的合作精神,对于富钴结壳规章的审议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众所周知,富钴结壳规章和多金属硫化物规章有许多相通之处。法技委就两种资源分别起草的规章草案中,大部分条款内容相通或表述相近。理事会在审议硫化物规章时,妥为顾及各方关切,就反垄断、重叠争端解决等重要问题做出了务实安排。我们相信,硫化物规章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案对于富钴结壳规章的审议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中方愿同其他各方一道,本着务实合作的精神,积极参加富钴结壳规章审议,推动规章在平衡反映各方关切的基础上尽快出台。

去年,中国代表团就矿区面积问题提交了修改案文和解释性说明,但理事会未及讨论。今年,中方上述修改案文和解释性说明已作为理事会文件散发,下面,我首先就中方修改案文作一简要介绍。

中方的修改案文涉及规章草案第12条和第27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勘探区面积、开采区面积和矿区组合形式,具体如下:

关于勘探区面积。根据规章草案第12条2款,每一份申请书所包含的钴结壳区块不超过100个。因为每个区块的面积不超过20平方公里,申请书包括的总区域,即勘探区面积最大为2000平方公里。中方建议将勘探区面积确定为3000平方公里,该建议体现在案文中,就是将每一份申请书可包含的钴结壳区块从100个增加到150个。

关于开采区面积。开采区面积是指满足投资者从事一项经济上有利可图的商业开采作业所需要的矿区面积,是富钴结壳规章矿区面积问题的核心要素。规章草案规定的勘探区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根据该草案第27条2款和3款,在第一次区域放弃结束时,承包者应至少放弃勘探区面积的50%,在第二次区域放弃结束时,承包者应至少放弃勘探区面积的75%,那么承包者最终可保留作开发的区域,也就开采区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公里。中方建议将开采区面积确定为1000平方公里,该建议体现在案文里,就是在将勘探区面积确定为3000平方公里的同时,将两次区域放弃的最低放弃比例分别调整为1/3和2/3。需要强调的是,中方一直高度关注富钴结壳矿区面积问题,尤其是开采区的面积。近年来,中方在理事会讨论法技委工作报告时,以及在管理局有关技术研讨会上,持续对富钴结壳的矿区面积问题表达关切,现在的修改案文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

关于矿区组合形式。根据规章草案第27条3款,申请书中的钴结壳区块组群应局限在一个不超过550公里乘550公里的地理区块内。中方建议将其修改为钴结壳区块组群应局限在一个不超过30万平方公里的长方形区块内,最长一边的边长不超过1000公里。中方的考虑是:富钴结壳储存在海山上,而海山呈链状分布,因此在限定申请区的地理分布范围时,选用长方形区域更为合理。中方强调指出,上述关于矿区组合形式的修改建议与硫化物规章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在中方提交的解释性说明中,重点就勘探区和开采区面积问题进行了分析。中方认为,富钴结壳规章的矿区面积条款应体现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矿区面积不能过小,应满足对富钴结壳进行商业开发的需要;二是勘探区面积不能太大,应尽量避免申请者之间出现重叠主张。

关于上述第一项原则,中方注意到,规章草案的勘探区和开采区面积是根据一个假设的矿址模型计算出来的,该模型的基本信息载于ISBA/12/C/3/Part 1号文件。中方研究认为,该模型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计算勘探区面积时仅考虑回采率一个系数,未考虑其他限制性因素;二是回采率的系数定的太高,不符合客观实际。上述问题产生的后果就是,根据该模型计算出来的矿区面积太小,过于理想化。

中方根据自身调查和研究成果,也提出一个计算矿区面积的矿址模型,该模型除采用回采率系数外,还采用了品位、结壳厚度和地形等国际采矿界通行的系数,同时参照陆地采矿作业有关数据,为上述系数确定了合理的数值,其中回采率系数定为70%。根据该模型,为满足商业开采的需要,勘探区和开采区面积应分别为4000和1000平方公里。

应当补充指出的是,在确定多大的矿区面积才能满足商业开采需要时,一个重要的因素是采矿规模。采矿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开采收益率越高;只有达到一定的开采规模,才可能取得合理的商业利润;采矿规模过小,将无法满足商业开采的需要。在确定合理的采矿规模后,根据上述品位、地形、回采率等采矿系数,就可以推算出满足商业开采需要的矿区面积。中方注意到,在前述ISBA/12/C/3/Part 1号文件中的矿址模型里,采矿规模被假定为100万吨湿结壳。为了比较的方便,中方的矿址模型也沿用了该数据。但必须强调的是,有关研究表明,在采矿规模为100万吨湿结壳的情形下,开采收益率仅为8%左右,不仅远低于全球陆地采矿至少20%的平均收益率,而且也低于深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预期收益率。可以说,这样的开采规模仅能勉强满足商业开采的需要;按照该规模推算出来的矿区面积,即勘探区和开采区分别为4000和1000平方公里,只是刚刚符合商业开采的最低条件。

关于第二项原则,中方认为,为尽量避免出现重叠申请,应合理控制一项申请书所涉及的勘探区面积。勘探区面积越大,发生重叠申请的可能性就越高。基于此,尽管科学数据显示,商业开发所需勘探区面积为4000平方公里,但中方仍建议将勘探区面积减少为3000平方公里。

中方愿强调指出,中方的修改案文既有科学数据作为支撑,又顾及减少重叠申请的政治考虑,是在鼓励从事“区域”内活动和减少各方争端之间找到的恰当平衡。希望各方对中方修改案文给予认真考虑。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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