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处照会各成员国,根据海管局理事会有关决定,邀请“区域”内活动承包者的担保国和海管局其他成员国,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供关于“区域”内活动的国内立法、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文本。如成员国尚未制定或已有相关政策将进行立法,也可提供有关进展情况和政策,海管局秘书长将根据各国提供的信息准备专题报告,并向海管局第19届理事会提交。为此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向外交部条法司提供了相关立法进展情况,由外交部回复海管局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