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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床条约》

发布日期:2014-12-27 10:40:20

  概述

  亦称《海床军备控制条约》,全称《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0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1年2月11日于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开放签署,1972年5月18日生效。至1995年1月,共有92个国家签署并交存批准书。

  内容

  条约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①缔约国承诺为和平目的开发与使用海床洋底,防止在海床洋底进行核军备竞赛。②禁止在12海里领海海床区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任何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专为储存、试验和使用上述武器而设计的建筑物、发射装置或其他设备。③禁止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进行上述活动,及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这类行动。④上述领海海床区外部界限的确定,应与1958年4月29日签订的日内瓦《领海及其毗连区公约》有关规定相符。⑤任一缔约国有权自行或在其他缔约国协助下,或在联合国范围内,进行条约规定的核查,但核查以不妨碍其他缔约国的活动为限。⑥若按条约规定程序核查后,缔约国对条约是否得到履行仍有严重怀疑,可将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审理。

  按条约规定,缔约各国于1977、1983和1989年召开3次审议会,肯定了条约防止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进行军备竞赛的作用,并认为应对条约补充附加措施,以扩大条约适用范围、改进核查程序,使海床洋底排除在军备竞赛之外。中国于1991年2月28日加入该条约,并在加入书中申明:条约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及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海床及其底土的主权和其他权利;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于1971年11月2日签署并于1972年2月22日批准该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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