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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席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1届会议代表团副团长马新民在“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延期的程序和标准”议题下的发言

发布日期: 2015-08-07 09:55:02

主席先生,

首先中国代表团祝贺您当选理事会主席,相信在您的领导下,理事会的工作定能取得成功。

中国代表团高度赞赏法技委和秘书处所作工作及取得的成果。我们认为,法技委达成的“合同延期程序和标准”基本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执行协定》的规定,较好平衡了承包者与国际社会的各方面利益。

在勘探合同延期问题上,中方有以下意见:

一、合同延期的程序和标准应严格按照1994年《执行协定》附件第一节第9段的有关规定,以承包者真诚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则,同时考虑两项例外,一是由于承包者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完成进入开采阶段的必要筹备工作,二是由于当时经济环境的原因而不宜进入开采阶段。我们认为,决定是否核准合同延期,应坚持上述法律框架,不应增加新的标准和条件。

二、勘探合同延期是原有合同的延续,而非签订新的合同。合同延期除需对原合同内容作必要的适应化修改以外,不应为承包者增加原合同之外的义务。

三、《执行协定》及海管局各项规章仅规定承包者每次合同延期申请不得超过5年,但对于合同延期申请的次数并未作限制。中方认为,承包者根据上述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应得到保障,我们希望在制定和适用延期程序和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四、承包者,特别是先驱投资者,长期以来为国际海底制度的发展和运作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海管局制定的许多规则所依托的数据资料,均源自先驱投资者的实践,他们是国际海底制度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从维护国际海底的共同利益出发,我们应充分肯定首批承包者所作的努力,并对他们给予更多鼓励与支持。

五、尽快制定完成合同延期的程序和标准,符合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根据《执行协定》的规定,第一份合同延期的申请应于9月提交海管局,大多数延期申请也应于年内提交,如本届会议不能作出适当安排,就可能使承包者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维护国际海底秩序的稳定性。

谢谢主席先生。

(马新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和法律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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