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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企业投身深海矿产勘探开发事业

发布日期:2016-03-15 16:31:20

《深海法》对维护企业利益尤为重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11部分有关“区域”部分的规定为国际社会勘探和开发区域海底资源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负责管制区域资源开发的主要行政机构。该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标准和规章逐渐建立和完善区域资源勘探和开采的法律制度。《公约》的内容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会议决议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内也应当制定专项法律,以履行其在《公约》下的义务以及配合管理局管制区域资源的开采活动。目前,诸多国家已经开始这方面的立法,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的海底资源勘探和开发立法经验和教训,在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开始并完善本国的相关专项立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2014年8月8日,中国五矿集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正式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保留区矿区申请,并于当年8月13日获得受理。2015年2月15日,中国五矿集团完成答辩团队组建,由主管科技工作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冯贵权任团长,赴牙买加海管局参加矿区申请现场答辩。2015年2月18日,正值中国的农历除夕夜,中国五矿集团经过整整一上午的现场答辩,成功完成了整个申请流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最终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审核通过。2015年7月20日,在外交部、国家海洋局支持下,中国五矿集团的申请最终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核准,这一次我国大型企业首次成为国际海底勘探矿区的申请主体,标志着中国五矿成为国际海底矿区承包者的新开端,从而将肩负履行国际义务和责任的使命。

对于中国五矿集团来讲,这是充分践行了国家“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体现,是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金属与矿产企业集团,成为“国家资源安全的保障者、产业升级的创新者、流通转型的驱动者”的重要举措。而缺少国内专门的深海资源勘探法律保障对中国五矿集团“走出去”也充满了挑战。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探矿、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活动。中国五矿集团在履行国际海底矿区勘探合同时十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开展工作。例如中国五矿集团作为中国企业,需要在履行条约义务、维护自身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权益、深度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等时有中国自己的勘探开发法律作为依据和准绳。特别是在发生国际纠纷的时候,中国的深海资源勘探法对明确中国企业的责任、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显得尤其重要。

《深海法》将极大调动企业积极性

在我国实施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关键时期,国家通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意义重大。这既是在履行《公约》义务,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和我国所担保实体的权益,有利于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及制定相关国际立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我国在“区域”内的海底资源开发活动有了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中国五矿集团多金属结核矿区是我国获得的第4块国际海底专属勘探矿区。与前3块不同的是,这一次我国大型企业首次成为国际海底勘探矿区的申请主体。企业首次作为申请主体,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实现了中国深海矿产勘探开发事业的华丽转身。《深海法》的通过,将进一步鼓励中国五矿集团等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深海矿产勘探开发事业,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树立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在科学技术上,中国五矿集团等中国企业将进一步提高对深海底部的科学认知水平,促进并带动我国深海技术装备的发展。中国五矿集团拥有两个国内深海矿产勘探开发技术顶尖科研力量——长沙矿冶研究院与长沙矿山研究院。通过履行国际海底勘探合同,可以为包括这两个研究院所在内的国内外科研力量搭建平台,促使其研发技术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矿业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深海法》的通过,将进一步鼓励中国五矿集团等企业投身长期性、战略性的深海矿产勘探开发事业,中国五矿集团将严格按照《深海法》规定,配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深海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深海勘探开发法律法规要围绕企业来建设和完善

全国人大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深海法》(草案)的意见建议。在各个场合,中国五矿集团基于对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申请矿区的特点和目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形势的分析,以及自身当前国内首个企业主体国际海底矿区合同承包者的特殊身份,对本法案提出了建议。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深海法》中可以看出,中国五矿集团关注的一些问题已经得到了专家们的研究和重视。《深海法》经过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反复论证,对我国在“区域”内的海底资源开发活动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事业必将走向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的模式,现在的勘探说到底都是为了以后的开发。囿于技术和市场环境条件的不完善,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场在近些年还难以实现快速发展。深海资源开发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技术的成熟,还需要商业时机。同时,更要做好对海洋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与陆地等已经成熟的开采模式相比,目前深海矿产开采尚不具备成本竞争优势,即将到期的一批勘探合同正在申请延期,也说明这一点。

所以,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围绕企业为市场主体的特点来建设和完善。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初级阶段,应充分调动企业的资源、技术、资金优势参与,推动整个海洋勘探成果向开采的转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包者,明确在实现商业目的之前,给予优惠政策或扶持政策。尤其鉴于海底勘探技术水平决定了勘探价值,建议明确国家对于相关技术扶持的政策,通过立法明确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刘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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