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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深海法》 促进我国深海大洋事业新发展

发布日期: 2016-03-16 09:01:58

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一部规范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其颁布实施将确保我国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承包者积极履行《勘探合同》义务,有力推进深海大洋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促进我国深海大洋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海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我国大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大洋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令全体大洋工作者倍感欢欣鼓舞,催人奋进。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洋协会)是国际海底区域三块矿区的承包者,《深海法》不仅为我们作为承包者从事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提升深海大洋资源调查、勘探和开发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进行了顶层设计,必将引领我国深海大洋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我国际海域工作实践,为《深海法》执行提供坚实基础 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约占地球表面积的49%)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同时,各缔约国或国营企业、缔约国自然人、法人或者上述各方的任意组合可作为承包者从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

1984年,我国就确定了1990年前向联合国申请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的战略目标。1990年,中国大洋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作为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组织协调平台,组织国内优势单位参与国际海域工作。中国大洋协会在国家“持续开展深海勘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工作方针指引下,在国家海洋局党组和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协会理事单位和业务承担单位共同努力下,全体大洋工作者经过20多年的不懈奋斗,在诸多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维护了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开辟了我国战略金属资源的新来源,提高了深海科学研究水平,带动了深海技术装备的发展,引导未来深海新兴产业的初步形成,培养了一支高素质、具有国际视野的大洋人才队伍。

中国大洋协会2001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在东北太平洋获得面积为7.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2011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国际首份海底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获得了西南印度洋面积为10000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区;2014年在西北太平洋获得了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富钴结壳勘探合同区。由此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时拥有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三种资源勘探合同区的国家。2015年,在协会指导下,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成功获得位于东太平洋保留区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这也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的第一块保留区矿区。

持续开展大洋航次调查,资源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在“立足资源,超越资源”的战略构想下,先后组织开展和参与40多个航次的大洋海上调查,调查对象从单一的多金属结核资源拓展为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稀土等多种资源,同时,积极开展深海生物、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作业海域从太平洋向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拓展,初步形成了“多种资源、多海域、多船作业”的大洋调查格局。

深海技术实现跨越,深海高新装备呈国产化、系统化发展。以“蛟龙号”、“海龙号”和“潜龙号”为代表的“三龙”体系成为资源勘查的主力军。“蛟龙号”作为深海高新技术的前沿和代表,更是体现了我们大洋人的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2002年将深海载人潜水器研制列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专项,启动“蛟龙号”载人深潜器的自主设计、自主集成研制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支持下,这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中国大洋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经过国内100多家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和科学家的不懈努力,2009-2012年,“蛟龙号”接连取得1000米级、3000米级、5000米级、7000米级海试成功。2012年6月27日,“蛟龙号”在马里亚纳海沟试验海区创造了下潜7062米的中国载人深潜记录,同时也创造了世界同类作业型潜水器的最大下潜深度记录。在2013年开展首个试验性应用航次期间共执行21次下潜任务,搭乘科学家14人次,为后续研究南海生物进化历史和生物基因资源及探索海山演化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2014-2015年“蛟龙”号在西北太平洋结壳区和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区进行了多个航次应用,获得了高质量的海底样品和数据资料,在地质构造、成矿机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载人深潜工作从研发、海试到实际应用的成功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大洋协会的组织平台优势。除此之外,电法探测仪、中深钻、深海多波束系统等我国自主研发的深海装备在大洋航次中得到应用。

能力建设稳步提高,大洋船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除了“大洋一号”作为海上调查主力船舶,协会还积极沟通调动其他部门以及民间资源,共同开展航次调查研究。其中,大洋综合资源调查船和载人潜水器支持母船建造项目2015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国家深海基地建设任务也基本完成,科考码头、试验水池、维护保障车间、办公大楼等科研设施相继投入使用,2015年,“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正式入驻国家深海基地。中国大洋样品馆(生物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业务支撑平台逐步转向业务化运行,为大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协会工作还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深度介入国际事务提供了支撑,协会与其他承包者和海洋大国积极开展实质性多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促进了国际话语权的提升。

二、认真学习贯彻《深海法》,履行好承包者责任义务《深海法》的出台既是履行《公约》缔约国责任的要求,体现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的担当,也为我国大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我们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准则。

《深海法》以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为主要目的,并设立了包括行政审查、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经我国依法审查授予许可后方可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在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应认真执行勘探、开发合同,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深海法》尤其是对环境保护制度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其中根据国际法相关要求所列出的制度包括确定环境基线、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等制度。对深海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要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家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相关事项,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以上规定都为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

中国大洋协会作为承包者,将严格按照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特别是推进法治海洋建设的要求,严格遵守《深海法》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勘探合同要求,时刻牢记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国际责任和打造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要求,高度重视深海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以及海洋生物多样性可能造成的影响,积极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对矿区申请的审查、对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国家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相关事项,忠实履行资料样本汇交等义务。

中国大洋协会将认真学习《深海法》的精神实质和真正内涵,贯彻落实到实处,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履行承包者责任和义务,保护深海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继续发挥中国大洋协会组织平台作用,为推动深海大洋事业快速发展做出新贡献中国深海大洋事业2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大洋协会发挥了其独特的优势,在国际海域工作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大洋调查船及技术装备仍显落后,海上调查手段也有待提高,深海装备技术产业也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深海法》的颁布实施之年,面对国际国内新形势,中国大洋协会将继续发挥平台作用,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深海法》。按照国家海洋局对《深海法》宣贯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会各理事单位认真学习《深海法》,深刻领会《深海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各条文含义,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和深海意识。同时积极参与《深海法》配套制度的研究工作,积极提供基础支撑材料和相关建议。

二是改革创新,完善大洋体制机制。随着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深入,我们将按照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要求,结合协会工作特点,适应发展的新形势,抓住《深海法》颁布实施的契机,理顺关系,找准定位,充分发挥中国大洋协会组织平台的作用,更好的推动深海大洋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三是统筹谋划,做好国际海域工作的“十三五”规划。在国家海洋局的统筹指导下,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统筹决策下,做好《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开发“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工作,明确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国际海域“十三五”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开启国际海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新征程。

四是整合资源,统筹力量,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中国大洋协会将继续聚焦深海调查与深海技术,团结协会各理事单位,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整合各类资源,持续组织大洋航次调查,全面开展资源评价工作,加大深海装备研发力度,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深海产业化进程,继续发挥深海基地、中国大洋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平台的作用,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促进我国深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勘探和开发的长足进步。

五是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按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则要求,密切跟踪国际海底工作动态,切实履行国际义务。认真组织编写2015年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矿区勘探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时提交,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富钴结壳合同的义务培训。同时,全面深入开展国际海底资源开采规章的研究工作,梳理我方利益所在,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2届会议做好前期准备,为国家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按照《深海法》要求,在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总之,《深海法》的贯彻实施开启了中国大洋事业发展的新航程,我们坚信,中国大洋协会在国家海洋局和各常务理事单位正确领导下,在各理事单位的支持下,必将为我国深海大洋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理事长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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