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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法》为和平利用深海资源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发布日期: 2016-03-22 16:00:50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该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深海法》的出台具有战略意义。该法确立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体制机制,将为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人类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提供坚强的保障。

一、《深海法》体现出在深海勘探开发领域的顶层设计

《深海法》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深海勘探开发领域的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海洋强国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必须要依法推进,实现海洋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重要的一环,《深海法》的出台初步实现了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工作有法可依,对我国海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开发未动,立法先行。《深海法》的出台表明,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工作坚持走法治化道路。

与“文件治理”、“人治”相比,把“法治”作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最高体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作用:一是确保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工作的延续性,国家将深海资源勘探开发作为一项长期的事业发展。二是实现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工作有据可依,确保领导有力、资源集聚、体制运转正常。三是保护相关主体的权利,给从事勘探开发工作的主体稳定的预期,促进深海资源勘探开发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制订《深海法》还是我国履行深海资源开发国际义务的重要举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依据《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截至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制订《深海法》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表明了我们对国际法治的支持。

二、《深海法》确立深海勘探开发体制机制的基本内容

作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领域的“普通法”,《深海法》确立了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基本体制机制。

深海行政管理体制机制。1、管理主体。负主要责任的是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还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2、管理职责。《深海法》对相关管理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勘探开发的行政许可权、批准权、备案登记、通报、组织、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深海法对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规定的比较清晰,可操作性很强。

深海勘探开发参与体制机制。1、勘探开发申请。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但是,要从事该活动必须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精神是降低标准、鼓励参与。2、科学研究与资源调查。采取的是国家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国深海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水平的提升。3、环境保护。对深海勘探开发的参与者,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和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深海法》明确了深海勘探开发体制配套与完善的方向

《深海法》对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领域勘探开发体制机制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是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为确保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利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体制机制,我们接下来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尽快制订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性制度,落实、细化《深海法》确定的体制机制。重点是:1、确定海洋主管部门行使《深海法》规定职权的具体部门,把责任主体落到实处。2、明确深海领域“相关部门”具体包括哪些。3、在“通报”制度之上,进一步明确“协调”制度,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确定协调责任主体。4、明确具体工作的程序。如许可、批准、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工作程序等。5、推动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和中国大洋协会职能重新定位和转变。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充实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和中国大洋协会的职能,适应《深海法》出台后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大洋事业发展。

二是进一步调研,做好比较研究,学习海洋发达国家体制机制的有益做法。调查研究近期制订深海法的国家设立深海资源勘探开发主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对它们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工作程序等进行比较性研究,做好借鉴吸收工作。

三是顺应国际上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体制改革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大洋工作体制机制。建立部际协调、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专门机构主管、企业参与、社会协同的体制机制,在国家主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力量,积极作为,为人类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做出中国应该有的贡献。(中央编译局副研究员鞠成伟)

相关链接

  • 国家海洋局
  • 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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