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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营企业灵活机制 积极参与深海公共平台建设

发布日期: 2016-04-12 08:50:42

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及实施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尤其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更是意义非凡。《深海法》充分保障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社团组织同等的法律地位,让民营企业家倍受鼓舞,将大大调动民营企业投入深海开发事业的积极性。

泰和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海洋科考船的设计开发和经营管理的民营企业,自2011年以来,与国内海洋科研院所和高校紧密合作,投资建造不同类型的海洋科考船。2016年3月,泰和集团子公司与上海海洋大学合作建造的4800吨万米级深潜器科考母船“张謇”号下水。该船建成后,将作为万米级深潜器的母船,重点进行深海环境调查和海底资源勘探、海洋工程服务等活动。此次《深海法》的颁布,更加坚定了泰和集团走向深蓝、深度参与深海勘探开发事业的决心和信心。

《深海法》中提到“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提供专业服务,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这是国家针对目前船舶、海洋装备没有得到有效共享和高效利用而作出的正确部署,是下一步深海开发工作的指南针。作为中国大洋协会少数几家民营企业理事单位之一,泰和集团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的特点,与业内其他单位合作,以市场为纽带,充分利用已有的科考船和调查装备资源,建立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国内缺乏有经验的海上调查人员、以科学家代替作业工程师的不合理现象,借《深海法》颁布及实施的东风,泰和集团将尽快培养专业的调查作业人员,建立一支精干的海洋调查队伍,为各个科研院所进行深海科考与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提供高效的调查作业和设备保障服务,为我国的深海事业贡献一份小小的力量。

泰和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卢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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