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观点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期刊资料>> 立场观点

中国出席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2届会议代表团在有关议题下的发言摘要

发布日期: 2016-10-31 09:13:58

“‘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议题

中方感谢法技委为制定开发规章所作的努力,并愿就该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海底开发制度的目的是可持续利用国际海底资源,造福全人类。开发规章制定应体现这一立法精神,坚持以促进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为导向,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

二、开发规章制定应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应从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有关标准应与产业和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其制度安排要有充分的科学和事实依据。

三、开发规章制定涉及采矿、财务、环保、法律等多个领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制定不能急于求成,而应充分考虑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四、法技委日前发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和标准合同条款规章工作草案”。中方对法技委富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赞赏,同时也注意到该草案是过程性文件,旨在征求成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不代表法技委的最终观点。中方将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各方一道,以建设性态度参与相关工作。

“勘探区域内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相关问题”议题

中国代表团感谢秘书长就该议题所作的报告。近年来,承包者与从事海洋科研的其他主体在勘探区内产生冲突的情况确实存在。中方愿就该问题谈以下看法:

一、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有关当事方善意履行《公约》赋予的权利,“适当和合理顾及”其他方的合法权利,通过有效沟通与协调,妥善解决可能产生的冲突。

二、中国大洋协会作为承包者也曾遇到其他外国实体到勘探矿区进行海洋科研的情况。但双方通过坦诚的交流和沟通,包括互相知会有关系统传输频率等信息,成功避免了潜在冲突和干扰。

三、关于就相关问题寻求咨询意见,中方与其他代表团一样,认为这不是一个好主意。相比于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发表咨询意见,中方更倾向于鼓励各方加强沟通协调,并在必要情况下寻求其他务实解决办法。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主席报告”议题

中国代表团感谢法技委主席所作的报告。报告篇幅较长,内容也很多,凸显了委员会庞大的工作量以及委员们丰硕的工作成果。我们感谢全体委员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支持他们继续以这种高效、专业的方式开展工作;同时也希望理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在人力和会议服务等方面加强对委员会的支持,以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还想就报告内容发表以下看法:

一、中国代表团高兴地看到,经过认真审议,法技委决定建议理事会核准6项合同延期申请。这对于保护承包者从事海底勘探开发的积极性、保持国际海底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和势头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祝贺委员会高效完成有关审议工作,也期盼相关承包者的延期申请顺利获得理事会核准。

二、海底生物分类标准化工作是保护深海环境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为此,海管局已举行了三场成果显著的国际研讨会。我们期待委员会在修订《法技委关于海底勘探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估的指南建议》过程中考虑并体现上述研讨会的工作成果。

三、正如报告所指出的,开发规章涉及缴费机制、环境评估和管理等多个复杂问题,制定一整套管理框架面临较大挑战。我们希望委员会多方听取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在具备坚实的科学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审慎决策,循序渐进地开展有关工作。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4条对国际海底制度进行定期审查”议题

国际海底管理局2015年首次启动国际海底制度定期审查程序。这是各方在国际海底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4条而达成的共识。中方感谢审查委员会提交的临时报告,并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赞赏。

定期审查将对国际海底制度运作进行全面和系统审查,涉及海管局未来发展方向。中方高度重视定期审查,并在今年3月应秘书处邀请就相关调查问卷提交了反馈意见。中方愿就该问题继续发表以下看法:

一、根据《公约》第154条,大会可根据定期审查情况,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规定和程序采取措施,或建议其他机构采取措施,以导致对制度实施情况的改进。因此,定期审查的目的应是改进制度实施情况,而不是变更《公约》及其相关执行协定等基本法律制度。

二、海管局成立20多年来,在建章立制、矿区申请、活动监管、促进深海认知和环保等方面卓有成效。这充分证明现行海底制度总体有效,审查不应动摇海管局的基本架构。

三、临时报告对海底开发前景的估计过于乐观,并以此为前提认为有必要尽快成立独立监督实体、经济规划委员会、科学委员会等多个新机构。《公约》相关执行协定附件第3条规定:“管理局各机关和附属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以便能在区域内活动的各个发展阶段有效履行各自职责”。当前国际海底形势处在勘探与开发准备并行的阶段,并且勘探在今后相当时期内仍将是海底区域的主要活动。海管局应遵循其长期坚持的“渐进原则”,慎重设立新机构,避免为缔约国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公约》及其相关执行协定旨在鼓励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以使“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早日从理念变为现实。中方支持加强深海环境保护、提高海管局运作透明度等建议,但相关政策导向应与资源开发的目标相协调,特别是保护承包者从事深海活动的积极性以及确保其商业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五、定期审查应严格遵守其职权范围。临时报告建议澄清“发展中国家定期”。审查委员会的评论认为,定期审查不是讨论该问题的合适场合。中方同意审查委员会意见,认为该建议超出定期审查的职权范围,不应作为报告内容。

六、审查委员会评论指出,临时报告中的一些观点和结论源于单个或少数被调查者的意见,可能缺乏广泛支持。中方赞同上述意见,认为定期审查应反映国际海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真正问题,相关调查应充分考虑大多数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和关切,保证有关建议或意见的代表性和支持度。

相关链接

  • 国家海洋局
  • 国际海底管理局
  •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Copyright 2011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44873号-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