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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写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实施一周年

发布日期:2017-05-01 14:00:00

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的首部配套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出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深海法》确立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规范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许可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深海法》于2016年2月26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深海法》是首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建立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作为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在《深海法》出台后,积极组织研究和制定落实法律确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按照《深海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深海法》相关条款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有必要进一步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的具体制度,制定《许可管理办法》。

从实践来看,制定和出台《许可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迫切性。《深海法》正式实施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勘探、开发申请前,应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制定和出台明确的、可操作的《许可管理办法》,对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区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深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结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实际要求及需要规范的内容,确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许可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监督检查和附则六章。

(一)总则

《许可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阐明了制定“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管理制度和基本要求。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国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规范从事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勘探和开发活动、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二)申请与受理

《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深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开发申请者的相关要求,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对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了细化。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者的基本情况,申请区域的基本信息,申请者的财务和投资能力、技术能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环境影响报告,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海洋局对申请者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查与决定

《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海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期限、勘探、开发许可证要件、许可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国家海洋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许可类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使用规定等内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有效期为许可证颁发之日至勘探、开发合同终止之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获得批准3年内,被许可人未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许可证、相关文件自行失效。

(四)延续与变更

《许可管理办法》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延续、变更以及重新审批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被许可人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合同延期申请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许可延续。被许可人请求变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即对勘探、开发工作计划作出重大变更,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修正或改动,全部或部分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报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并报请国家海洋局重新核发勘探、开发许可,出具相关文件。

(五)监督检查

《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海洋局应当建立健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规定了被许可人需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和备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海洋局行使监督检查权的途径;同时对公众、被许可人在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许可管理办法”还对许可证撤销和注销情形、以及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和被许可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六) 附 则

《许可管理办法》附则部分对许可证样式、《许可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三、构建深海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目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在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普遍参与开展的活动,国际上也还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商业性开发活动,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资源开发的相关规范尚未出台。国内外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作为我国首部“深海法”的配套制度之一,《许可管理办法》与《深海法》一样,体现深海海底资源开发的未来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性。

《深海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石。以《深海法》为核心,构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我国全面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深海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除了制定和出台《许可管理办法》外,国家海洋局还在加紧组织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料、样品汇交、使用等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现有深海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的完善,为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提供持久而稳定的法律保障。(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党委书记  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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