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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深海样品资料,“共享时代”来了

发布日期:2018-01-14 11:28:27

本文转载自《科技日报》

采来的样品垄断使用?

不同单位重复测试、重复采集?

样品管理平台重复建设?

现在,管理办法来了——

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深海样品和深海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保护期,加强对样品的保护和共享利用。


2016年5月1日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开始施行,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

作为《深海法》的两项配套措施,“暂行办法”对样品和资料的管理有哪些新举措?意义在哪?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主体多元化 亟须跨专项、跨部门管理

1983年,我国开始深海海底资源调查,调查范围遍及三大洋,调查目的涉及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深海稀土及生物环境等。30多年来,我国已完成了40多个大洋航次调查,参与人数数以千计,几乎涵盖了海洋地球科学的所有学科门类。

中国大洋样品馆副馆长、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卜文瑞介绍说,之前的《大洋样品管理规定》及《大洋样品管理细则》,对规范作为承包者的中国大洋协会的深海样品安全保存、共享使用、成果反馈等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勘探开发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2015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通过决议,核准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提出的东太平洋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矿区申请,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获得该国际海底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这是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的第四块专属勘探矿区。2017年12月1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完成了国际海底合同区首个海上调查航次科考任务。

随着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加快推进,有关部门纷纷设立相关调查研究专项,开展深海调查研究工作。“亟需建立跨专项、跨部门的深海样品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全国深海样品统筹管理、共享利用。”卜文瑞说。

分类管理 推进全国一体化共享利用

记者注意到,两份“暂行办法”各分为总则、资料(深海样品)汇交、资料(深海样品)保管、资料(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

比如,考虑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经费来源不同、承担任务类型及工作性质差异,“暂行办法”将深海样品、资料分为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活动采集的“国家深海样品”“国家深海资料”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活动采集的“其他深海样品”“其他深海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以对国家深海样品的管理为例,样品汇交具有强制性,需在航次现场验收前,或航次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样品、现场相关信息记录、分析测试数据及航次现场报告等;在航次任务验收前,或航次结束后两年内汇交样品处理加工与分析测试信息记录文件、样品分析测试数据、航次报告等。

对其他深海样品而言,汇交人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可仅汇交深海样品目录,同时需按要求提供深海样品共享服务。但不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汇交内容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执行。其他深海样品的汇交时限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样品,具体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商定。

“深海样品是深海大洋科学信息的重要载体,客观记录了海洋环境下地球不同圈层相互作用、海底成矿过程、海洋环境变迁、全球气候变化等大量信息。但深海海底区域远离大陆、水深流急,作业难度大、采样成本高。”卜文瑞说,与分析测试数据和研究成果报告相比,深海样品记录的信息具有客观性、全面性等特征,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却是主观的、历史的,受特定条件下认识手段和认识水平的双重限制,“由于深海样品采集成本极高,统一汇交、归口管理更有利于对样品的保护和共享利用。”

设置保护期 最大限度保护汇交人权益

深海样品、资料的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奠定了深海样品、资料共享利用的基础。

此外,“暂行办法”通过设置保护期、所汇交样品优先使用等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汇交人的权益。

比如,对国家深海样品而言,经汇交人书面申请,国家海洋局审定,一般可设置申请审定后两年的保护期;对其他深海样品,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协商设置保护期,保护期从汇交之日起算,一般为不超过三年。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在保护期内样品的共享使用,需征得汇交人的书面同意,汇交人对所汇交样品拥有独享权;保护期满后,汇交人仍享有所汇交样品的优先使用权。


相关人士认为,“暂行办法”通过深海样品、资料的汇交与集中管理、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利用与使用成果汇集等制度安排,打造深海样品、资料共享统一平台,鼓励用户在统一平台上开展工作,打破了样品、资料资源垄断,降低了学科准入门槛,可以将科学家的关注点由对样品等科技资源的垄断性占有,引向对科技制高点的占领。

但也有人表示,“暂行办法”仍属原则性政策文件,要实现样品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利用,尚需操作层面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特别是对企业来说,如何在实现共享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商业秘密,仍需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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