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动态>>国际新闻动态>>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4届会议第一期理事会会议

发布日期:2018-04-18 11:01:23

国际海底管理局(海管局)第24届会议第一期理事会会议于2018年3月5日至9日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总部举行。这是首次分成两部分举行海管局届会,目的在于加强透明度以及促进法技委和理事会相互联系。会议选举挪威代表Olav Myklebust作为理事会主席,巴西、波兰、科特迪瓦、印度代表作为理事会副主席。埃及助理外交部长Ahmed Farouk补缺当选法技委委员。  

会议介绍了勘探合同现状、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初步战略,讨论了承包者遵约问题,重点讨论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会议采用非正式讨论的方式,形成无约束力的主席声明对接下来法技委会议进行指导。主要情况如下:  

一、勘探合同现状  

秘书长迈克·洛奇就“区域”内勘探合同现状作了报告。喀麦隆强调了海洋环境管理、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建设需要资助、合同延期批准的方式等内容。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二、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初步战略  

秘书长强调了需要综合、协作、透明地发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需要努力获取高质量数据;需要有资源支持研讨会、收集数据和发展中国家参与;2018年短期战略和建议,包括举办国际研讨会审议制定“区域”内已有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的各地区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适当方法。他还提到海管局与中国大洋协会将与今年5月26至29日在青岛联合举办西北太平洋富钴结壳区环境管理计划专题研讨会。  

中国重申,作为担保国将继续致力于发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确保海洋环境得到保护。澳大利亚强调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应该以最佳可获科学为基础,并聚焦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重要性以及在发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过程中需要克服的实际困难。牙买加强调海管局在区域海洋管理方面的作用,以及需要在发展扎实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方面确保一贯和普遍的标准。  

挪威注意到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是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环节,强调需要积累经验、填补知识空白,应联合所有的投资方,并与其他进程和组织相联系。新加坡和韩国强调发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过程将指导目前开展勘探活动的承包者。南非呼吁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纳入开发规章,得到深海保护联盟的支持。深海保护联盟要求在批准开发申请前必须对所有区域开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  

法国号召提升发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过程中的透明度。喀麦隆指出应统筹规划发展和实施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以及数据和信息管理方面依赖性和一致性。南非对发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初步战略进行评论,强调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建立海管局体系下的环境工作流程。巴西代表拉加集团组表示需要就此进行地区组协商。  

最终成果:理事会注意到该初步战略,请秘书处研究广泛宣传有关研讨会成果的方式;鼓励各方广泛参与相关研讨会;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赋予海管局的管辖权限,以透明的方式开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  

三、承包者遵约问题  

理事会多次讨论承包者遵约问题,讨论聚焦于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违约的认定、处罚以及保密等问题。  

关于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新加坡建议,如果承包者年度报告或定期审查显示承包者可能存在违约情况,海管局应对相关担保国进行反馈,并且就后续行动进行对话。墨西哥提议对承包者的管控应包括风险评估、定期审查、内外审计。中国强调应该鼓励深海活动,认定承包者是否遵约应该严格按照《公约》进行。深海保护联盟对海管局是否有能力独立核实承包者年度报告的能力表示质疑,并强调担保国在该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该联盟还指出目前缺乏强制措施,呼吁理事会明确缺乏违约信息便不能进行处罚,为此应举行公开的法技委会议,请法技委对违约情况提供更多信息。牙买加关注海管局尚未设立的经济规划委员会,认为该委员会可以更好地帮助明确法技委的角色。  

非洲集团建议请理事会“要求”而不是“考虑要求”承包者提供解释延迟开展工作计划以及减少项目支出原因得进一步信息,还建议限制秘书处对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审议一份承包者年度报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况的自由裁量权限,规范对违约行为理事会可采取包括罚款在内的行动,相关建议得到了巴西、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等国的支持。巴西建议删除(中国支持)或修改(挪威支持)邀请理事会提供更多信息,解释迟开展工作计划的出原因,并注意到通常是秘书长或者法技委主席与承包者进行联系的。韩国提出数据共享来确保管理“区域”内的采矿活动的透明度,只要承包者的权利得到保护,相关活动没必要受到限制。  

关于违约的认定。注意到该问题的复杂性,秘书长强调对于不充分或不完全履约要区分是履行失败还是拒不履行。印度和中国强调在做如上区分时,应该考虑承包者的主观想法。汤加呼吁需要有一个违约的确认程序。中国认为相关报告仅应反映违约的情况。巴西提出疑问是否未预见到的超出勘探工作计划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违约。法国和意大利关注“所谓的”违约以及证据问题。非洲组坚持只有经理事会认定的才能被称为违约。秘书长澄清只有违约的情况才会通报,只有在相关程序完成后才能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  

关于违约的处罚。阿根廷请求对处罚承包者适用的标准进行解释。印度和韩国对处罚违约行为表示关切,考虑到勘探阶段尚无任何商业利益,呼吁从宽处理因技术挑战而造成的违约。中国表示其承包者正努力完成合同义务,审慎地履行合同。法国呼吁对金钱处罚的形式和作用要有更清晰的认识。  

关于保密。挪威和喀麦隆强调需要平衡保密已经将开发合同作为公开文件进行参考之间的关系。注意到对于保密的界限有不同的理解,阿根廷建议请承包者参与相关讨论。注意到此前对于违约的认定并不严肃,德国表示德国承包者的勘探合同和活动都可以公开获得。意大利提议通报应该包含对公众而言可理解的信息。深海保护联盟呼吁广泛分享关于海洋环境方面的违约信息,向公众公开承包者年度报告。英国提问,用何种语言向公众公开勘探合同。  

最终成果:

1、请秘书长要求承包者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延迟执行工作计划和减少预计支出的原因。  

2、注意到秘书长、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在报告根据勘探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方面的各自责任;  

3、请秘书长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查明据称违约情况,以及建议或将要采取的拟议监管行动,包括理事会将要处以的任何罚款,并请相关担保国提供与违约相关的全部信息以及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请秘书长在其报告中说明所有合同的状况,更详细地说明定期审查勘探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5、请秘书长与承包商共同探讨是否有可能公开勘探合同和相关的活动方案,同时考虑到勘探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第25届会上向理事会报告。  

四、开发规章(草案)  

(一)关于开发规章(草案)一般性讨论  

南非强调需要尊重《公约》以及《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发展的新的规则,考虑全人类的利益分享,得到巴西的支持;需要设计合理的缴费机制;需要制定一个有完备的惠益分享机制。喀麦隆强调应该采取行动导向的和基于结果的权衡,汤加、英国、摩洛哥予以支持;还强调规章应符合《公约》、“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可持续发展目标14(水下生物)的精神,巴西予以支持;建议重组秘书处以应对未来挑战。摩洛哥指出环保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制定该规章的基石,并应受到联合国海洋会议号召采取措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推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协定进程的引导。  

墨西哥建议,考虑到深海采矿有诸多不确定性,需要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与不同的机构、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参与,包括在惠益分享方面,以保证透明度。法国明确建议规章应该包含: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预防性以及污染者治理原则、担保国的环境责任等内容。意大利强调环境影响评估的短期和长期标准;海洋科学研究的作用;好的工业实践;合同费、行政费及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结束方面应更加严格。比利时呼吁,制定海洋监测和管理计划,明确开发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时的赔偿条款。  

印度呼吁平衡和保护利益分配,包括对承包者而言。中国建议平衡分配全人类共同利益以及担保国利益,平衡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更加重视最佳可获得科学信息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规章中应该包含惠益分享机制,以反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挪威认为目前的规章草案足以进行对进入可获利的深海采矿进行初步讨论,并强调规章应该为承包者和投资者服务,还要尊重《公约》中涉及的环境义务。日本注意到需要注意规章的合理性。加拿大认为规章应该考虑采矿潜在的环境影响、预防性原则、最佳可获实践以及平衡商业活力和有效地惠益分享。  

深海保护联盟呼吁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广泛定义,以确保公众参与度,要求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将检查采矿设备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一部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明确建议在审查采矿申请中应考虑广泛的利益,包括应知道《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具有显著特征的生态或生物学海洋区域的认定标准以及《世界遗产公约》中普世价值的认定标准。国际海洋金属联合组织要求对没有前期勘探或勘探延期合同能否提出开发申请作出澄清。  

最终成果:  

1、理事会强调规章草案必须反映《公约》及1994年执行协定,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海洋环境免受在“区域”相关活动的损害。  

2、理事会强调在规章制定中需要透明度和包容性。  

3、理事会要求法技委认真考虑成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评论意见;在最终报告中说明对规章草案修改的依据;2018年7月之前提交一份工作文件,包括一份修订的和有注释的规章、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清单、需要理事会指导的其他事项。  

(二)理解从勘探向开发过渡及后续事项  

秘书处注意到可以借鉴深海采矿的并行行业以及成员国在特殊行业中的经验。挪威强调需要制定有严格的、及时的、灵活的开发工作计划,尽管目前存在关于透明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挑战。新加坡呼吁:勘探和开发规章应保持一致性和关联性,并得到汤加、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的支持;应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应考虑勘探阶段的数据收集以对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应规定实施勘探活动作为开发阶段的前提。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注意到勘探规章的制度并未全部实施,这些将在开发规章中发挥作用。  

汤加强调应该对开发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规则,考虑如何制定行业标准,作预可行性研究的开发工作计划必要信息,船员以及可能受到计划活动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的健康和安全需求,清晰的时间框架,应该在合同相关阶段更新的环境报告和审计。牙买加认为应该优先处理清晰度、透明度、包容性和可预测性。  

澳大利亚提出问题:承包者和区域内其他活动者如海洋电缆运营者之间如何协调?英国认为应该对海管局答复承包者的申请也规定截止期限。中国重申:勘探和开发规章应具有一致性;对合同区和开发区进行定义;制定设置保留参照区和影响参照区程序的指南。  

最终成果:  

1、在规章执行条款中强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制定开发规章中优先处理该原则在人类共同利益中的适用;包括在申请过程中,一份工作计划如何对落实该原则作出贡献。  

2、检查勘探和开发规章中的互动和衔接,尤其应注意的是勘探阶段的要求;申请开发工作计划时需要的勘探阶段的相关信息;“开发”的定义;在开发合同中包含勘探活动的规则。  

3、明确是否需要进一步指引或程序,以确保相关标准在吸纳商业或环境观点后逐渐发展成工业实践。  

4、研究“最佳可获技术”的概念。  

5、确保规章条款在技术、科学和环境层面具有可行性。  

6、考虑规章条款的商业可行性。  

7、考虑设计反映开发阶段和预防性原则的通报和审计机制。  

8、和财务委员会合作,尤其是在建立缴费机制方面。  

9、向理事会提供一份更加详细的规章制定路线图。  

10、检查规章中采取的措施来平衡确定性、可预测性、灵活性以及适应性原则。  

11、与秘书长探讨是否需要增强专家和海管局机构在执行规章中的作用。  

12、确保平衡承包者的权利义务。  

13、澄清船员以及可能受到计划活动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14、检查履约保证,如解约条款或停止工作计划的条款。  

15、检查合理顾忌在该海洋环境中的如航行、水下铺设电缆、不予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其他活动的方式。  

16、考虑根据《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行政审查机制的基础条件。  

17、确保适当反映《公约》第142和147条。  

18、明确“合同区”和“开发区”。  

19、审查制定规章的截止期限。  

20、详细说明罚金的类别。  

(三)缴费机制  

代表团集中研究了三种缴费机制的模式:从量、从价、从利。讨论主要基于麻省理工学院理查德·罗斯先生对多金属结核采矿经济模型的技术性介绍。罗斯先生认为混合模型是可行的,并补充道,监测的挑战主要是和从利相联系的的。他通报了建立三种相互联系的模型:支出模型、金属价格预估模型、现金流模型。他建议,下一步应该对不同情况分别设计模型,以对最终惠益分享机制和比例提供指导。  

讨论集中于如下问题:1、缴费机制需要尊重《公约》的原则;2、需要厘清财务委员会在财务模型方面的作用;3、需要进一步基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设计惠益分享机制;4、需要在支出模型中考虑保险相关支出、社会福利以及对陆上及深海采矿的不利影响。  

最终成果:  

1、评估基本假设、支出、金属价格预测、现金流组成等模型,并应特别关注金属价格、保险、生产、预可行性及可行性分析的支出、环境支出、币值波动、考虑采矿效率、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分配机制、确保中立的方式、支持麻省理工学院继续整理数据、减少环境影响的激励机制。  

2、执行经济规划委员会在评估如何处理“区域”内矿业生产的潜在影响的相关功能,并在7月理事会会议前更新。  

3、审查开发合同财务条款方面的规章条款,包括:明确“特殊情形”、“商业生产”、“相关矿产”、“金钱价值”、“财务能力”、资源和储备等,以及考虑国际接受的财务原则。  

4、探讨采矿财务条款的变化,以明确最佳实践。  

5、为海管局与麻省理工学院持续合作作出安排。  

6、根据完全满足《公约》原则的需要,建议最佳缴费机制。  

(四)担保国地位  

非洲组注意到担保国应该协助海管局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管控,考虑预防性原则和最佳环境实践,以及有确保承包者对污染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并建议为了促进承包者遵约而进行信息分享。  

汤加呼吁明确担保国在监管和强制方面的作用和责任,以及呼吁海管局和担保国进行合作。澳大利亚欢迎参照担保国的国内立法,注意到相关体系还应该帮助承包者选取担保国。比利时强调需要平衡海管局和担保国之间的关系、明确监管规则以避免担保方交易、更加关注环境规章。中国指出尽责原则,主张担保国如果已经采取必要或充分的措施,不应再为承包者的不当行为负责。波兰强调公平机会,合适的法律框架,一贯的、无差别的条款。英国注意到通报担保国的重要性,以及渔业监管方面的相关范例。  

牙买加关注“区域”特殊的制度以及需要承包者、担保国、海管局责任方面的系列制度。日本请求更加明确担保国的义务以及担保国同海管局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关系。深海保护联盟呼吁制定透明化和责任的相关规则。  

最终成果:  

1、要求法技委明确阐述海管局和担保国义务和责任,并适当延伸至船旗国和沿岸国的作用。  

2、希望法技委处理,多个担保国相关的问题,采纳和实施统一的海管局申请规则、制度和程序,以确保承包者的公平竞争。  

3、要求法技委检查海管局和担保国在其他事务方面的作用以及考虑国际责任问题。  

(五)有关标准、建议和指南的地位与作用  

日本希望理事会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和没有约束力的标准和指南在不同的文件中。比利时建议环境标准和门槛应该具有约束力,得到深海保护联盟的支持。荷兰建议在规章中包含帮助今后通过标准、建议和指南的相关条款,以避免对核心条款的修订。中国建议在制定标准和规章时要注重可预见性和灵活性的平衡,注意到这些标准和规章需要经过理事会的核准,但是其中部分仅仅是建议(不具有约束力)。澳大利亚指出,法技委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南非希望采用一种内容和程序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协商一致来制定指南。乌干达强调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性。英国强调相关标准应适用所有人,并在合同中平等的适用。  

新加坡强调灵活处理相互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呼吁标准和指南应该容易修订,监管框架应稳定和可预期。新加坡建议,指南应进有一个定期的审查机制,早期开发者应适用早期的标准,并制定标准应覆盖事项的初步清单。  

德国支持应对承包者适用有约束力的标准,制定一个不需要重新制定规章的审查机制;修订标准以反映技术进步;可借鉴国际海事组织的经验来确定制定标准和指南的合适程序。喀麦隆强调,标准和建议必须具有约束力、透明,并适用所有人。印度呼吁标准和指南适应根据位置和资源进行区分、灵活,且促进有效激励和环境友好技术的发展。  

最终成果:理事会注意到需要制定一个内容和程序相关标准的适当组合,包括制定标准程序的包容性和透明性。且在开发规章框架下,需要重新检验法技委在开采制度方面指导承包者的建议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  

1、要求法技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制定相关“指南”。  

2、要求法技委考虑审查、修改和通过相关标准和指南的制度框架,应在灵活性、适应性以及稳定性等方面达到平衡。  

3、请法技委构想一个具有包容性和透明度的制定标准和指南的程序,以及列出与标准和指南主要要素相关的指示性清单。  

4、请法技委考虑召开制定标准和指南相关问题专题研讨会的时间。  

(六)环境政策  

秘书处请理事会考虑环境政策框架的内容和需求,以及相关框架特别是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如何在开发规章草案中体现。  

澳大利亚认为不能在牺牲核心环境原则下“匆忙”出台,呼吁规章应该体现预防性原则和应进一步明确标准和指南如何适应于规章,以及更好地指导如何开展独立评估。非洲组建议法技委应该制定强有力的环境框架。巴西建议,由于勘探规章中环境相关规则没有开发规章中规定地严格,应更多提及共同财产。波兰建议定义开发区,开发区只能在现有的勘探区内,而且避免赋予秘书长过多的权力。阿根廷关注的是规章草案里评估申请和开发工作计划附属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德国强调,应加强体现促进最佳环境实践和最佳可获技术等内容的相关条款,规章应包含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以及结构严谨、完备的规章对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牙买加强调建立环境管理战略的重要性,呼吁制定国家管辖外的环境规章应与国家管辖范围内应用的环境规章和标准相协调,决定环境方面的考虑是作为单独的环境规章还是作为开发规章的一部分,亦或是其他形式。英国认为,应该有一个简单、有约束力、统一适用的标准来保证公平竞争。日本建议,制定一个环境标准作为规章附件,便于以后必要时进行修订,并关注提升开发过程中环境监测的技术。波兰倾向于在开发规章草案中包含技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细则,明确指明谁来负责执行。孟加拉国建议确保承包者有达到环境标准的能力;对环境监测项目进行独立审查;考虑其他进程中的科学数据和发展,进一步发展最佳环境实践和标准的定义;保证与联大BBNJ协定谈判相一致。  

中国呼吁法技委以及今后可能召开的研讨会,研究保留参照区和影响参照区之间的联系;呼吁建立一个有效的、强健的、均衡的环境保护框架,并确保接受公众的意见。汤加建议基于最佳科学和预防性原则制定环境政策框架,并考虑到每个地理位置和海洋生态系统独特的特征。智利反对深海采矿中使用化学物质,并要求承包者阐述开采程序作为签署合同的一部分。牙买加强调出台开发规章非常紧迫。  

意大利建议优先处理将环境负面效应和社会成本减到最小,考虑代际公平,并强调制定明确的环境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化学物质排放、失衡、地理监测和海底形变等;规章中应有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条款、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责任条款。日本强调,合适的沟通和联系也很必要,相关讨论不应仅仅针对贸易,而应针对人类共同财产。喀麦隆强调,应对监测、检查、评估等允许核验,应对深海采矿对陆地开发活动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专门的经济学研究,应有能够完成后续活动以及可能建立企业部等方面的科学能力。  

皮尤信托基金强调,要求承包者考虑新的年度环境信息以及船舶实时数据信息的重要性;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严格定义存在问题;环境规章应该是一个灵活文件,应该吸收最新的科学信息包括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应综合考虑生态系统服务评估以及代际公平。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强调,当前对深海的认知存在差距,预防性的原则很重要,需要尊重公约第145条有关规定,即“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深海保护联盟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财务模型中有关环境成本的差距表示关切。  

最终成果:  

1、充分认识环保重要性,这部分应是开发规章草案的核心部分。  

2、确保预防性原则和最佳科学证据原则在开发规章中充分体现并保证合适的权重。3、  

3、应反映环境政策框架的相关内容,并考虑海管局战略规划草案的相关内容,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4、评估成员国和利益攸关方有关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评论意见,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5、适时检查和扩充开发规章内容,反映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来决定制定全面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包括适用标准;评估制定全面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要求;根据利益攸关方的评论意见,审查“利害关系人”、“好的工业实践”、“最佳环境实践”、“独立性”和“严重损害”等术语的概念。  

6、详细阐述环境问题的一般性原则,特别是注重《公约》第145条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有害影响以及具体的实践。  

7、考虑规定与适应标准相一致的采矿排放,包括尽可能与现有相关法律文书保持一致,谨记技术现状和挑战。  

8、强调有关合理数据对制定明智决策以支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七)海管局机构的作用  

巴西和喀麦隆询问了大会的作用和企业部的职能。英国强调海管局决策的透明度。喀麦隆建议法技委应该检查权力的平衡分配以及问责措施。  

对于法技委。比利时要求考虑由秘书长来决定的保密方面的规则,呼吁法技委补充环境方面的专家。皮尤慈善基金强调需要提升海管局和法技委的能力,注意到法技委很艰难地履行职责和处理判断开发规章法律和技术方面事务等方面。智利建议保证法技委的透明性和公正度,避免法技委委员与承包者之间的任何联系。  

对于科学咨询机构。深海保护联盟和德国回顾了此前澳大利亚和比利时提议建立一个科学咨询机构,并强调海管局需要以目的为导向解决专业程度高的问题,注意到可以借鉴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经验,来设立相关科学和咨询委员会。  

对于秘书长。非洲组织、智利、巴拿马和巴西共同指出,赋予秘书长的权力过大,建议由法技委研究哪些职责可以委派代表。牙买加回顾道,《公约》将秘书长描绘成行政首长,并在理事会授权下管理法技委,获得汤加和巴拿马支持。  

阿根廷、埃及和智利建议,秘书长应该概述其可以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情急情况作出决定的潜在情形。智利对于给秘书长一张“空白支票”以解决潜在的复杂问题的做法持保留态度,并指出这种情况可以向在金斯敦的各国常驻代表机构寻求帮助。埃及对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否被重新设计存有疑虑。阿根廷,要求秘书处在下次理事会前准备一个文件,列出秘书处应该在开发规章制定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制定“快速反应机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问题,特别是与环境损害相关的紧急事项。  

秘书处表示,法技委将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旨在为理事会提供指导,并强调开发规章草案中的首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谁和何时进行管理”。秘书处补充到将在理事会主席声明中增加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清单,例如违约门槛、遵约通知、违反合同事项或条款。理事会主席Myklebust表示,法技委会结束后,秘书处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来考虑制定一份关于海管局机构作用的文件提供7月理事会讨论。  

最终成果:  

1、请法技委阐明理事会、秘书长以及大会的作用,并特别考虑提及的海管局机构的职责。  

2、要求法技委考虑理事会作为海管局的执行机构,审查权力的平衡,尤其是理事会和秘书长之间的平衡;需要有效作出决策,包括有可能的话,明文规定秘书长的决策权。


相关链接

Copyright 2011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44873号-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