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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管局: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4届会上关于开发规章草案第三部分的发言之一

发布日期:2018-09-12 08:47:55

(7月17日)  

谢谢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愿就开发规章草案第三部分发表如下三点评论意见:  


第一,新草案第19条第7款涉及开发承包者在合同区同时进行勘探和开发的费用问题。中方认为,承包者已经就整个开发合同区缴纳了固定年费或者权益金,相关费用应涵盖所有合同区,包括其中的采矿区和勘探区。承包者不应再为开发合同区中的勘探行为缴纳额外费用。中方建议删除本条规章有关缴费的内容。  


第二,新草案第31条第4款涉及成员国就矿物的加工、处理和精炼向秘书长提供数据或信息的问题。中国代表团认为,矿物的加工、处理和精炼不属于应由开发规章进行规范的范围。一般而言,采矿通常分为开采、运输、选冶等环节,其中只有开采环节属于开发规章规范的范围,因此建议删去第31条第4款。  


第三,新草案第43条第1款涉及承包者需将在“区域”内发现开发合同所涉资源以外的资源通知秘书长的问题。中国代表团请法技委澄清,此条款中的“以外的资源”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中方认为,如果属于矿产资源,则应通知秘书长;如果并非矿产资源,则不属于海管局管辖范围,也无需通知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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