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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管局: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4届会上关于开发规章草案第三部分的发言之二

发布日期:2018-09-12 08:50:27

(企业部问题和暂停生产的收费问题)  


(7月18日)  


谢谢主席先生,  


关于开发规章草案第三部分,中国代表团愿发表如下意见:  


企业部是直接进行“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的矿物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机关,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平行开发制的重要机构,也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资源开发的重要渠道。企业部的独立运作对于落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开发规章应予以规定的重要内容。  


一、开发规章应进一步丰富和加强有关企业部的规定。现有草案虽然规定了企业部提出开发工作计划申请以及与其他承包者的联营安排等,但其内容过于简略,实际操作性不强。《公约》附件三第九条第3款规定,管理局可在其规则、规章和程序内规定有关联合企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和条件。目前这些在开发规章中都尚未得到体现。相比之下,《多金属硫化物规章》和《富钴结壳规章》为企业部提供了在联合企业安排中获得股份的机会,并要求对企业部获取参股权的条件予以进一步阐明。开发规章应在此前有关原则和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企业部独立运作的相关安排。  


二、理事会可结合开发规章制定尽快启动研究企业部独立运作和联营企业等问题。我们注意到,波兰政府已表示将于2019年提出与企业部经营联合企业的建议书。《执行协定》第2节第2款规定,当理事会收到同企业部经营联合企业的申请时,理事会即应着手审议企业部独立于管理局秘书处而运作的问题。秘书长有关报告已意识到联合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部独立运作前(过渡期)的治理安排问题,包括企业部临时总干事的任命等。中方认为,企业部的独立运作以及与其他承包者成立联合企业是制定开发规章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波兰政府的倡议更加凸显了这些问题的紧迫性。理事会可结合开发规章制定尽快研究并探讨有关企业部的制度安排。  


三、从《公约》及其《执行协定》的精神出发,企业部独立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部的运作应具有成本效益,尽量减少各缔约国可能为此承担的费用,合理利用缔约国为企业部活动筹资而提供的自愿捐款。  


(二)渐进原则。企业部独立运作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并按照深海采矿的现有技术条件和市场需要客观务实的开展相关工作。  


(三)健全的商业原则。企业部作为独立商业实体的自主权应予以充分保障,企业部经营业务、订立联合企业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安排等都应符合健全的商业原则。  


(四)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企业部的独立运作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参加“区域”内活动,企业部在考虑成立联合企业时,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及其国民有效参加的机会。  


四、在企业部实现独立运作之前,管理局秘书处应按照1994年《执行协定》,切实履行企业部的职务,为企业部的独立运作预做准备。这方面的工作包括:评估联合企业经营的各种做法,研究企业部在各个不同业务阶段的行政管理上各种可供选择的管理政策等。  


另外,草案第30条涉及停产期间的费用收取问题。该条规定,承包者因市场条件或者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减少或暂停生产。但该条未提及停产期间的费用收取问题。考虑到保护海洋环境以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中方认为,在停产期间应对承包者需要交纳的费用进行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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