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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6届理事会第一期会议上关于深海试采问题的发言(2020年2月20日)

发布日期:2020-03-03 09:27:18

谢谢代理主席女士,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规章草案第48条第二部分拟新增关于深海试采的内容,但目前《公约》等现有法律规则中并未对深海试采作出明确规定,其概念尚不清楚,且难以找到可操作性的规则供承包者参考。我们建议需要对有关内容的目的、深海试采的流程以及相关环境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相关内容恐难实际操作。  

谢谢代理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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