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承包者及有关单位: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承包者(以下简称承包者)在勘探合同区具有专属勘探权,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是履行勘探合同义务、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国承包者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和国际海底管理局颁布的探矿和勘探规章及《指导承包者评估“区域”内海洋矿物勘探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建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承包者要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严格遵守《深海法》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制度,按照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展现我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承包者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期间进行下列活动需开展事前环境影响评估。
(一)利用沉积物扰动系统在海底造成人为扰动和羽流;
(二)测试采矿组件;
(三)试采;
(四)测试排放系统和设备;
(五)利用钻探船钻机进行钻探活动;
(六)在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超过10000平方米的区域使用海底拖撬、挖掘机、拖网或类似技术、装备进行采样;
(七)为测试陆上流程提取大样本等。
三、报告编写
承包者应参考国际海底管理局模板编写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执行摘要,导言,政策、法律和行政背景,拟开展活动说明,目前物理化学环境及生物环境说明,对物理化学环境影响的评估及拟采取的缓解措施,对生物环境影响的评估及拟采取的缓解措施,意外事件和自然危害,环境管理、监测计划和报告,利益攸关方协商情况,术语和缩略语,研究团队情况,参考资料以及附录说明等。
承包者至少应在开展活动前一年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同时报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报告审查
承包者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前应开展利益攸关方协商。承包者应将提供利益攸关方协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前一个月报送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在其官方网站公告,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利益攸关方协商。
承包者按照利益攸关方协商意见完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提交前一个月报送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审查。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在征求外交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审查意见反馈承包者。
承包者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正式提交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并报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备案。
承包者应及时将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反馈意见报送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
五、环境保护与监测
承包者应严格按照勘探合同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工作计划开展勘探活动,落实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预防或减缓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活动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海洋环境。
承包者应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开展活动期间环境监测,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在活动结束半年内向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提交活动期间的环境影响监测报告。
活动期间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应及时报告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并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或停止活动,违反者将按照《深海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承包者应按环境监测计划,在活动结束后继续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开展的活动在类型、区域、时间、规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承包者应依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本通知将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及国际海底管理局文件制定和修改情况适时进行更新。
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