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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6届会议

发布日期: 2013-09-22 09:09:25

关于反垄断问题,在秘书处根据以往讨论提出的条款草案中,关联实体可申请勘探区的最大面积受到明确限制,关联实体被定义为彼此存在控制关系或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实体。印度还建议既要对具有不同国籍的关联企业可申请探勘面积设定上限,也要为一国可担保其他实体探勘矿区的总面积规定上限。中国代表团认为,不能仅因某些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属于某一国家即认为他们是“关联实体”,进而限制他们的总申请面积;另外,考虑到有潜力开发“区域”资源的国家仅为少数,目前的勘探工作也具有先驱性和尝试性,从促进早日实现商业开采有关资源、服务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目前阶段不宜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担保一个勘探申请。在澳加新集团的建议下,会议最后通过了折中案文,笼统规定法技委在审议勘探申请时应考虑防止国家或实体垄断有关资源开发活动。在通过规章的理事会决定中,理事会要求法技委适时拟定反垄断标准,交由理事会审议。

关于重叠主张(即涉及相同勘探区的不同申请),南非、德国和特多等不少国家坚持基于“先来先得”原则简便快捷地处理有关申请。中国代表团表示,为防止恶意抢先申请,特别是在规章通过后的一段时间内,解决重叠主张应在分析有关申请者探矿质量的基础上适用“公平与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发现多金属硫化物矿的时间、地点和数量,以及工作程度、资金投入和申请时间等诸多因素,不能简单根据“先来先得”原则仅批准首先提出的申请。各方经谈判妥协,接受了秘书长的建议,将重叠主张条款移出规章,代之以理事会决定方式就此做出为期一年的特别安排,在规章通过后一年之内,若有关重叠主张未能在当事方之间协商解决,法技委应根据中方建议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所需考虑因素就此提出建议,供理事会审议。

2、就担保国责任问题寻求咨询意见

关于“区域”内资源开发的担保国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瑙鲁建议根据《公约》第191条,就此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寻求咨询意见。该建议得到特多、牙买加、南非、苏丹、科特迪瓦、印度、斐济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支持。但也有部分国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新西兰和挪威等国建议此事先交法技委审议并由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后,再由理事会处理;美国、加拿大、荷兰则认为寻求咨询意见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应先研究国际实践,收集有关担保国责任问题的现有经验后再议。该议案最终得到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将成为海底争端分庭的第一个咨询意见案。

3、法技委的规模和组成

法技委将于2011年举行换届选举。为此,秘书长就法技委的规模和组成问题提出说明,指出法技委现有成员25人,远超过《公约》规定的15人,且专业领域代表性不足,影响了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会务成本,且采用全体换届选举的做法也不利于委员会工作的延续性。关于法技委人数问题,包括越南、德国、牙买加、古巴、智利、埃及、苏丹、乌干达、塞内加尔、尼日利亚等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委员会过去5年的工作令人满意,当前规模并不妨碍它高效运作。关于会议出席率和工作效率问题,西班牙和俄罗斯建议,如有关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科特迪瓦还建议,若有关委员长期不出席会议,应视其为自动辞职。关于委员会的工作延续性问题,苏丹和智利支持秘书长的建议,认为可采取每次换届仅改选半数成员的做法,但荷兰、英国、加拿大、特多和印度认为,现有换届方式为《公约》明文规定,且实践中可通过委员连选连任方式来解决延续性问题。理事会经审议决定,下次委员会换届选举仍采用全体换届方式,最多可选出25名成员,并请各国在选举时关注候选人的知识结构。

4、会费分摊比额

日本在会上提出要求,请管理局根据日本在联合国的新的会费分摊比额相应调整和降低其在管理局的会费分摊比额。由于该要求符合《公约》规定的会费分摊比额计算方式,财委建议同意该项请求。在理事会审议中,大多数国家对此也未持异议。但特多、牙买加、古巴、南非、乌干达、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国对此调整存在一定保留意见,认为其未能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原则。理事会最终采纳了财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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