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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 2013-09-22 09:36:25

第18届会议期间,理事会决定请秘书长每年提交关于各担保国及管理局其他成员通过的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最新研究报告,并要求担保国及管理局其他成员向秘书处提供上述相关信息。截至2013年5月31日,法国、荷兰、日本、阿曼、新西兰和韩国等按要求提交了此类资料或文本。

3、关于承包者与管理局之间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过去三年“区域”内活动快速增加,妥善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需要更多行政资源。理事会第18届会议决定,请财务委员会向秘书长提交报告,说明为确保不由成员国承担管理局与承包者之间的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而可能采取的措施。理事会还决定在第19届会上审议这一问题,以期在该届会议上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充分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协定》的措施。财务委员会将在本届会上就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费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提交理事会和大会审议决定。

4、关于《公约》第八十二条第4款的执行情况

《公约》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从领海基线量算起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的国家或各经营者,应缴付一定比例的开发收入,供整个国际社会使用。第八十二条第4款规定由管理局负责“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分配这些收入,“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2009年2月管理局在英国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了一次相关研讨会。2012年11月,管理局又与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题为“进一步审议《公约》第八十二条执行情况”国际讲习班。上述研讨会和讲习班均讨论了与执行《公约》第八十二条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和技术资源问题,并均出版了相关《技术研究》报告。

5、关于自愿信托基金和海洋科学研究捐赠基金

自愿信托基金设立于2002年,用来资助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财务委员会委员和法技委委员参加管理局会议。该基金由管理局成员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款组成。迄今自愿信托基金支付总额已达433,299美元。“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捐赠基金设立于2006年,旨在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为全人类利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特别是通过培训、技术援助和科学合作方案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合格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海洋科学研究方案。截至2013年4月底,该基金资本为3,387,038美元。

6、关于设立海洋采矿博物馆

秘书长在本届会议建议利用管理局总部一楼设立海洋采矿博物馆。秘书长认为,经过与承包者和其他感兴趣的各方进行非正式讨论,承包者可以提供一些建馆的电子设备和物资。秘书处拟在2014年向财务委员会预算听证会提交建馆经费预算,说明建馆的费用、物资来源、博物馆用途以及维护费用等。

7、关于各方对秘书长年度报告的评价

各成员国对秘书长报告总体满意。缅甸和印度等赞赏管理局运作良好、富有成效。英国称随着深海采矿商业开发的日益临近,管理局将进入一个充满挑战的新阶段。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欢迎承包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高相关环境数据的质量。特多敦促有关国家尽快补交所欠会费,并对大会“上座率”不高表示关注,担心达不到法定人数会使大会决定缺少“合法性”。孟加拉、墨西哥等呼吁沿海国尽快向秘书长提交本国外大陆架信息,以协助管理局早日明确国际海底“区域”界限。喀麦隆、墨西哥主张继续讨论《公约》第八十二条执行问题。日本和挪威认为第八十二条所涉资源开发尚未到来,管理局可优先处理其他紧迫问题。圭亚那、智利、乌干达等支持秘书长关于建立海洋采矿博物馆的建议,认为这有助于普及深海采矿认识和教育,促进相关矿产资源研究。阿根廷、菲律宾、南非等建议管理局于2014年启动多金属结核开采守则制定工作。古巴强调由于深海采矿技术所限和对相关环境问题认识不多,管理局应以审慎的态度从缓出台多金属结核开采守则。尼日利亚、汤加和印尼呼吁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使各国均有机会分享国际海底矿产资源这一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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