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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 2013-09-22 09:36:25

(二)审议鹦鹉螺公司与企业部联营的建议

鹦鹉螺是在加拿大注册的一家跨国矿业公司。该公司向管理局提出,要与管理局直接从事深海采矿开发的企业部成立联合企业,以共同开发多金属结核保留区内8个保留区块。因深海采矿商业开发迟迟未来,企业部迄今尚未正式成立,其部分职责由管理局秘书处代为行使。根据《公约》及其相关《执行协定》,鹦鹉螺关于与企业部联营的建议有可能引发理事会对企业部独立于秘书处运作问题的讨论。

斐济在会上提出,鹦鹉螺联营建议未经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审议,秘书处亦未提出正式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不宜贸然做出决定。如理事会认为鹦鹉螺建议并不成熟,则下一步可请秘书处研究成立企业部的后果,包括由此对管理局和秘书处产生的费用问题等。然后再请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对这项初步研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通知理事会。斐济特别强调,在理事会决定成立企业部之前,管理局应像“以往一样正常运作(business as usual)”。法国、德国、印度、日本、缅甸、菲律宾、韩国、俄罗斯、南非和乌干达等对斐济就企业部成立问题寻求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建议的立场表示支持。

巴西认为鹦鹉螺的建议是一个“诱发”性事件,有可能导致相关事项的急剧变化,因此应对涉及的结构性和概念性问题给予慎重考虑。墨西哥强调如果企业部接受了联营商业伙伴的出资,有可能影响其独立行使职责。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称鹦鹉螺联营建议所涉矿区是供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开发的保留区,理事会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发展中国家将会感到被剥夺了参与资源开发的正当权利。英国指出鹦鹉螺联营建议涉及8个保留区块,且不包括其已通过与汤加海洋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关联而染指的其他区域,暗示鹦鹉螺有垄断之嫌。中国和瑞士认为鹦鹉螺的建议书会促使理事会考虑企业部将来如何独立于秘书处来运作等问题。

加拿大和汤加对鹦鹉螺的联营建议持鼓励态度。加拿大称对各方的反应感到困惑,强调鹦鹉螺的联营建议并非现在申请成立联营企业,而只是建议在今后3年就成立联营企业进行磋商。3年结束后,理事会仍有权对此作出最终决定。汤加表示设立保留区是为了发展中国家利益,企业部是管理局创造收益的执行机制。如果长时间对企业部运作问题议而不决,企业部履行其保全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海底资源的职能将无从谈起。

经过讨论,理事会并未对鹦鹉螺的联营建议作出正式决定,而是在理事会主席的报告中,“请秘书长酌情请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针对与企业部业务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所涉法律、技术和财务问题开展研究,同时考虑到《公约》、《1994年协定》和《规章》的规定。”报告还包括“理事会得出以下结论:一、企业部独立运作时机尚不成熟;二、鹦鹉螺与企业部联营的建议书不应再成为一个障碍,妨碍法技委和理事会审议发展中国家和其他符合资格的申请者提出的保留区申请”。

(三)审议《“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

在2011年会议上,理事会核准了法技委的建议,修订管理局2000年制定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便与管理局2010年制定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保持一致。法技委2013年2月审议了《结核规章》修正案,并向理事会提交了ISBA/19/C/WP.1号文件供理事会通过。

管理局在2012年通过了《“区域”内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该规章第21条有关申请费的规定与对应的《硫化物规章》第21条存在差别。法技委提交的第ISBA/19/C/WP.1号文件中有关申请费用的第19条修正草案并未反映《富钴结壳规章》的相关内容。为此,秘书处建议以《富钴结壳规章》第21条为基础修订《结核规章》第19条,而不是使该条与《硫化物规章》第21条保持一致。理事会经审议同意了秘书处建议,从而将硫化物勘探矿区申请费用由原来的250,000美元提高到500,000美元,并根据管理局为处理该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多退少补。理事会还决定请法技委提出建议,使《硫化物规章》第21条与《富钴结壳规章》第21条保持一致,以便理事会在第20届会议上进行审议。

荷兰建议在《结核规章》修正案中加入类似《硫化物规章》第23条第7款有关反垄断的条款。英国、巴西和特多认为对《规章》的修改建议应首先由法技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荷方建议未经法技委审议,不符合程序原则。加拿大、澳大利亚对《结核规章》修正案提供了更加详细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条款表示欢迎,并和中国、日本、英国、荷兰一道,支持法技委其他修正草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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