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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7届会议

发布日期: 2013-09-22 09:17:33

各成员国对秘书长报告总体满意。俄罗斯、加澳新等敦促管理局继续着力于完成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订。各国还欢迎管理局对制定采矿规章进行初步研究。特多、喀麦隆、加拿大、法国、墨西哥等支持秘书处就执行《公约》第82条所做的工作,愿意参加专家组会议,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管理局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从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中分享利益。

各国欢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担保国责任所做咨询意见,认为该意见澄清了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公约》、《执行协定》和《规章》的实施。德国、荷兰代表认为,根据咨询意见,国际海底开发的担保国最迟在签订勘探合同时应制定出相关的国内法。南非认为,目前制度下,制定国内法并不是签订勘探合同的前提条件,但是不妨在将来制定《规章》时,把制定国内法与签订勘探合同联系起来。

各代表团对管理局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表示欢迎,同时鼓励管理局与其它负责海洋活动的相关组织寻求进一步合作。有代表团强调,应根据联大设立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特设工作组”的讨论情况,研究如何加强管理局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工作。

突尼斯、阿根廷、孟加拉、加澳新、墨西哥、挪威、英国等代表团关注承包者提交环境数据迟缓的问题,认为妨碍了管理局履行《公约》和《协定》赋予它的可持续开发矿产资源的职责。各代表团鼓励承包者分享其最佳环保做法,并提供其环境数据库的信息,以提高环境报告的水平并扩大管理局的数据库。

关于自愿信托基金,许多代表团指出该基金有助于确保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参加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会议,鼓励各方捐款,以避免基金枯竭。

中国代表团对秘书长年度报告表示满意,愿与其他代表团一道,本着务实合作的精神,推动富钴结壳规章在平衡反映各方关切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积极评价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国家在担保“区域”内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认为该咨询意见在担保国责任和义务问题上的立场较为平衡、务实,对管理局工作、各国实践以及未来可能的司法裁决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对违反《公约》规定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案表示高度关注,管理局及其成员国应当共同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确保“区域”免受非法划界主张的侵蚀;强调现阶段人类对深海环境的认识还很有限,支持管理局就加强深海环境研究与各国和从事“区域”资源勘探工作的承包者进一步开展合作,逐步推进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中国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底事务作出积极贡献,中国政府已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向自愿信托基金捐款,今后还将继续向该基金捐款,此外,根据与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方已资助5名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科研人员,在中国同济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2、关于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0周年

大会在“77国集团和中国”提案基础上,通过关于纪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三十周年的决定。决定回顾了《公约》的历史意义,并重申《公约》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以及“区域”内资源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重要性。除了2012年12月10日召开联合国大会纪念会议之外,提案还呼吁管理局在其第18届会议期间为同一目的举行一次特别会议,请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开展周年纪念活动;鼓励国际海底管理局成员和广大国际社会纪念这一重要的里程碑。

3、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担保国责任所作咨询意见

会议根据加纳、荷兰、尼日利亚和南非提出的提案,通过“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关于担保个人和实体从事?区域’内活动的国家所负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的决定”,欢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答复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2010年5月6日提出的由该分庭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并赞赏地注意到该分庭于2011年2月1日发表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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